✔ 最佳答案
壟斷 (英語:Monopoly) (或者稱賣者壟斷;台灣通常譯獨佔),一般指唯一的賣者在一個或多個市場,通過一個或多個階段,面對競爭性的消費者—與買者壟斷 (Monopsony) 剛剛相反。壟斷者在市場上,能夠隨意調節價格與產量(不能同時調節)。
一般認為,壟斷的基本原因是進入障礙,也就是說,壟斷者能在其市場上保持唯一賣者的地位,是因為其它企業不能進入市場並與之競爭。進入障礙的產生壟斷的原因有三個:
資源壟斷:關鍵資源由一家企業擁有。
政府創造壟斷:政府給與一家企業排他性地生產某種產品或勞務的權利。
自然壟斷:生產成本是一個生產者比大量生產者更有效率。
壟斷者的利潤最大化問題
由於壟斷者是其所生產產品的唯一賣者,因此,直接面對整個市場,換句話說,他將面對向下傾斜的市場需求。而買者人數眾多,因此是競爭性的,也就是說,買者是價格接受者。因此,賣者可以通過控制產品價格,或者產量來最大化自己的利潤。
假設以TR(Q),TC(Q)來表示壟斷者的總收益和總成本函數,π(Q)表示當生產Q個單位該產品時壟斷者的利潤水準。由此,壟斷者的利潤最大化問題為
maxQπ(Q) = TR(Q) - TC(Q)。
則當QM > 0為壟斷者利潤最大化產出的必要(但非充分)條件是,
圖片參考:
http://upload.wikimedia.org/math/5/3/b/53bf99ef0e8f70604727ba00320b77b3.png
}-。
這裡,MR(Qm)和MC(Qm)分別稱為邊際收益和邊際成本。
上述必要條件也可以解釋為,壟斷者總是在使得邊際收入等於邊際成本的情況下決定產量。
但是必須注意,如果壟斷者的固定成本相當高,很可能導致其的利潤最大化生產量為Qm = 0。因此必須把通過必要條件求出的Qm代入利潤函數π(Qm)確認利潤大於等於零,若利潤為負,則產量必然為Qm = 0。
壟斷組織形式
卡特爾;
托拉斯;
辛迪加;
康采恩
經濟學和商業倫理上,強迫性壟斷(Coercive monopoly)是壟斷的形式之一,在這種壟斷下公司能夠自行控制價格和生產的決策,而無需受到任何競爭力量影響,因為所有潛在的競爭力量都已被阻絕於市場之外了[1][2]。儘管一些人注意到這種強迫壟斷也可能由公司自行達成,但幾乎大部分使用這一詞的人都是將其用以描述國家干預經濟而阻絕了競爭的情況。一些人則將這一詞定義為「所有透過強迫力量達成的壟斷」。
市場上某種特定的產品或服務只有單獨一個提供者並不一定就構成強迫性的壟斷。強迫性壟斷指的是當市場上沒有任何競爭的機會—例如透過價格、技術、產品創新、或行銷技術的競爭全都被禁止時,這個市場便不會出現任何競爭者,強迫性壟斷於是產生。強迫性壟斷是保障壟斷者免於競爭的工具,由於確定了不可能有競爭者出現,壟斷者便能自行調整價格和生產決策。這種市場也被稱為無競爭市場。在強制性的壟斷下,市場上幾乎沒有任何動力能促使壟斷者增進其生產或服務品質,壟斷者往往還會進行價格的壟斷—簡單的說就是「漫天開價」[3]。穆瑞·羅斯巴德指出,產品或服務的提供者可能會「使用暴力」以達成進行壟斷的有利條件,他並且指出:「強迫性壟斷者所提供的服務往往質量差勁而又毫無效率」[4]。
與強迫性壟斷相反的是「非強迫性壟斷」,這種壟斷並不代表未來不會有競爭者出現,因此壟斷者若想繼續維持壟斷的地位,就必須時時刻刻考量其產品和服務在市場上的價值、調整其價格和改進生產決策,藉由拉低價格以阻絕其他任何可能的競爭者出現,這種壟斷也被稱為效率壟斷,由於潛在的競爭者沒有能力進行更為有效的生產、因此便無法和當前的壟斷者競爭。因此,在非強迫性壟斷下競爭者是有可能出現的,只是競爭者無法藉由這樣的競爭獲利(除非他們能尋找出更有效的生產方式以降低價格)。但在強迫性的壟斷下無論競爭者或獲利都不可能出現,在這樣的情況下,壟斷的公司得以隨意調整價格而完全無需顧慮可能的競爭者出現。
經濟學家阿倫·格林斯潘認為這樣的強迫性壟斷「只有可能是由政府干預所造成的—藉由社會管制、補貼、或特權等手段」[5]。主張強迫性壟斷只有可能是由政府干預造成的人通常是屬於自由放任的擁護者,他們通常也反對反托拉斯法案。不過,一些商業倫理學家也假設自由市場可能會出現強迫性的壟斷[6]。一些經濟學家則認為是政府「製造」了強迫性的壟斷。舉例而言,自然壟斷的理論通常被用以正當化政府壟斷的設立,禁止所有政府企業或政府特許企業之外的競爭者出現,並且徹底管制價格。這種政府壟斷在電力、水力、和電信業上相當常見。社會主義的經濟學家支持這樣的強迫性壟斷,主張這樣做將能確保市場會依據國家的利益運作。而反對者如法官Richard Posner則對此批評道:政府設置的強迫性壟斷所造成的無謂損失最終將會超過任何可能從中獲得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