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積金網址:
http:
www.mnfahk.org
以下是相關的資料希望可以幫到你。
http://www.swd.org.hk/04law/swdmenu04.htm
凡年齡介乎18歲至65歲的僱員、臨時僱員、自僱人士,均須參加強制性公積金計劃。
僱 員: 指根據僱傭合約為同一僱主工作滿60日的全職和兼職的人士,包括學徒及前度僱員
臨時僱員: 指那些從事於設有行業計劃的行業,並由僱主按日或少於60日固定期聘用的僱員。現時行業計劃只包括建造業和飲食業。
自僱人士: 是指沒有受僱於人,靠自己提供服務或貨品來賺取入息者。獨資經營或商業合夥人都屬於自僱人士。
供 款
僱 主: 僱主須為僱員供款,由入職當日起計,為僱員有關入息之5%,上限為每月港幣1,000元正。
僱 員: 僱員為僱主工作首30日無須供款。30日後僱員須按有關入息5%供款,上限為1,000元正。但僱員有關入息少於4,000元則不須供款(但僱主仍須就其部份供款)。
自僱人士:自僱人士須繳付5%有關入息作供款,可以按月按年形式支付。
有關入息是甚麼?
有關入息是包括工資、薪金、假期津貼、費用、佣金、花紅、獎金、合約酬金、償錢及津貼,但不包括房屋津貼和其他房屋利益、遣散費和長期服務金。
權 益 歸 屬
僱主向僱員作出的所有供款,一經支付予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便會即時全部歸屬於僱員。由累算權益投資所產生的收入、利潤或損失,亦同樣即時歸屬於僱員名下。 累算權益指每一強積金計劃成員於任何時間在該計劃內的實質利益的總額,包括僱主和僱員作出的供款,以及將該等供款作投資的收入、利潤或損失。
提 款 條 件
所有強積金計劃下的累算權益必須保留至計劃成員65歲時才可一筆過全數提取。但有以下情況者,可提早領取: · 僱員年滿60歲,並宣誓表示永久性地終止受僱或自僱; · 僱員永久性地離開香港; · 僱員完全喪失行為能力; · 僱員死亡(由僱員的合法遺產代理人提取); · 僱員的累算權益少於5,000元。但僱員在提出申索前12個月沒有供款,也沒有任何累算權益在其他註冊計劃內並宣誓表明日後不會再工作。
累算權益的轉移
僱員轉職時,其累算權益不會因此而減損。僱員可把累算權益轉移至新僱主的強積金計劃或其所指定的計劃。僱員可因應參與計劃種類,作出不同選擇。
稅 務 扣 減
僱員向強積金供款可於應課薪俸稅中扣除,每年最高可扣除12,000元。
在《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生效後,《稅務條例》也會相應修訂,所有獲《職業退休計劃條例》界定為認可職業退休計劃的僱員,也可獲強積金計劃僱員同等的薪俸稅扣除額。
強積金不會削減僱員實際年資
(遣散費/長期服務金之抵銷)
僱員在計算其僱傭權益時,仍是以實際入職日期計算,而非重新以今年12月1日起計。這一點希望各位工友緊記,切勿讓一些無良僱主藉機混水摸魚,蒙混過關。因此若強積金計劃實施後,如僱主解僱員工,在計算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時,年資仍以僱員實際入職日期計算。
不過根據《強積性公積金計劃條例》,僱員獲得的遺散費或長期服務金,僱主可以利用其供款部份的累算權益來抵銷。所謂累算權益是指每一強積金計劃成員於任何時間在該計劃內的實質利益的總額,包括僱主和僱員作出的供款,以及將該等供款作投資的收入、利潤或損失。但謹記與遺散費或長期服務金抵銷的部份,僅指僱主供款部份的累算權益。
例如: 僱員應得遣散費100,000元。但僱主在強積金計劃下供款累算權益有70,000元(注意不包括僱員供款的部份),則僱主只能從僱員戶口中扣除70,000元予僱員,並須支付餘下30,000元遣散費餘額。
僱員應得遣散費50,000元,但僱主供款累算權益80,000元,則僱主可從僱員戶口中扣除50,000元,餘下30,000元則保留在僱員戶口內,直至僱員年滿65歲或符合其他提前領款條件始可提取。
罰 則
如果僱主沒有為僱員登記參加強積金或按時供款,初犯者刑罰最高是罰款十萬元和監禁六個月,再犯者刑罰加倍。
如果自僱人士沒有為自己登記或按時供款,初犯者刑罰最高是罰款五萬元和監禁六個月;再犯者刑罰加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