呢個人犯咩罪? 告到會點判?

2007-08-25 12:42 pm
有個人佢原本只有小學程度, 但係為左搵份有關醫療既工做, 佢想報個課程, 個課程要求係中三程度~同埋一定要讀過個課程考到證書先可以係醫院度做
於是佢去政府合署整左張宣誓紙, 話自己讀過乜乜中學, 有中三程度
但係冇做假證書, 假文件之類
如果俾人發現, 然後告佢, 佢會被人告邊條罪(請列明條例號碼)?
告得入既話, 最高刑罰會點判?thx

回答 (2)

2007-09-05 8:13 pm
✔ 最佳答案
首先此人雖然沒有偽造假證書, 假文件之類,但是到政府合署申請張宣誓紙時, 說自己讀過XX中學, 有中三程度原來只有小學程度

此人分別犯下






章:


200


標題:


刑事罪行條例


憲報編號:






條:


32


條文標題:


在司法程序以外的情況下經宣誓後作出的虛假陳述


版本日期:


30/06/1997


如法律規定或授權任何人經宣誓後為任何目的作出陳述,而該人在司法程序以外的情況下,經依法宣誓後故意作出一項為該目的具關鍵性的陳述,且知道該項陳述是屬虛假的或不相信該項陳述是屬真實的,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7年及罰款。
(將1922年第21號第4條編入) 〔比照 1911 c .6 s.2 U.K.〕

另外在求職時此人在報讀時虛報學歷亦犯下合約法(僱員合約亦受合約法保護)中之失實陳述Misrepresentation:

香港法例第284章「失實陳述條例」Misrepresentation
,其中第2條「除去某些阻止因無意的失實陳述而撤銷合約的障礙」訂明:
“凡任何人在別人向他作出失實陳述後訂立合約,但同時有下述情況或其中一項情況─
(a) 該失實陳述已成為合約中的一項條款;或
(b) 該合約已履行,
而假若無上述情況,該人是無須指稱有欺詐情況而即有權撤銷合約的,則即使有(a)及(b)段所提及的情況,他在符合本條例的規定下仍無須指稱有欺詐情況而如上述般有權撤銷合約。”

同一條例第3條「失實陳述的損害賠償」:
“(1) 凡任何人在立約的另一方向他作出失實陳述後訂立合約,結果因此蒙受損失,又若該失實陳述是欺詐地作出,會引致作出失實陳述的人要承擔損害賠償的法律責任,則即使該失實陳述並非欺詐地作出,該人亦須承擔該損害賠償的法律責任,但如他證明他有合理理由相信,而且至立約時他仍相信所陳述的事為真實,則屬例外。
(2) 凡任何人在別人向他作出並非欺詐地作出的失實陳述後訂立合約,而他是可以失實陳述為理由而有權撤銷合約的,則在該合約引起的法律程序中,如有聲稱指該合約應予撤銷或已遭撤銷,法庭或仲裁人在顧及失實陳述的性質,和顧及若維持合約效力,失實陳述會造成的損失及撤銷合約對另一方可造成的損失後,認為合約繼續生效並判給損害賠償以代替撤銷合約屬公正的,可宣布合約繼續生效,並如上所述般判給損害賠償以代替撤銷合約。
(3) 根據第(2)款可判給損害賠償由任何人作出,不論該人是否須承擔根據第(1)款的損害賠償法律責任,但凡他須承擔該項法律責任,則在根據第(1)款評估他所須承擔的法律責任時須考慮到根據第 (2) 款而作出的任何判給。”

同一條例第4條「免除失實陳述的法律責任的條文屬於無效」:
“如合約載有條款免除或限制─
(a) 立約的一方因在立約前作出失實陳述以致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或
(b) 立約的另一方因該項失實陳述而可獲的補救,
則該條款即告無效,但如該條款符合《管制免責條款條例》(第71章)第3(1)條所述的合理標準,則不在此限;而任何人如聲稱該條款符合合理標準,須負責證明如是。

法律上合約是什麼?簡單來說,合約就是具法律效力的協議(agreement)。法理上,合約不單包括用白紙黑字寫成的協議(written agreement),也包括口頭上(oral)及行為上(by conduct)的協議。
參考: 我的法律科notes
2007-08-28 9:08 pm
公司可以炒左佢, 但好難告佢

收錄日期: 2021-04-18 23:09:51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70825000051KK00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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