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只有香港政府可以提出刑事起訴(prosecution)
刑事罪行的構成
一般來說,刑事罪行可分為普通法及成文法罪行,而罪行的構成包括兩個基本元素:
(一) 犯罪行為 (actus reus)
(二) 犯罪意圖 (mens rea)
對於不同的刑事罪行,控方有不同的舉證要求,有些刑事罪行需要控方證明被告人同時有犯罪行為及犯罪意圖;而有些刑事罪行則只需要證明被告有犯罪行為,毋須證明犯罪意圖。
所謂犯罪意圖,就是被告人故意 (intentional) 或魯莽地 (或罔顧後果地)(reckless)觸犯刑事法律,在某些情況下,如被告人對他的責任有嚴重的疏忽 (gross neglience),也可以構成犯罪意圖。
犯罪意圖又可以分為直接意圖及間接意圖:
直接意圖 (Direct Intent)
被告人行為的目的直接導致罪行的結果。
間接意圖 (Indirect Intent)
被告人行為的目的並非直接導致罪行的結果,但該結果卻是被告人合理預見其行為必會或極可能導致的結果。(參考案例:Hyam v DPP [1975])
關於嚴重的疏忽而構成犯罪意圖方面,著名案例 MPC v Caldwell [1982] 及 Lawrence [1982] 指出關於刑事毀壞 (criminal damage)、魯莽駕駛 (reckless driving)及魯莽駕駛導致他人死亡 (causing death by reckless driving)的案件時,法庭對犯罪意圖有不同的處理方法。在以上的罪行,法庭認為只要常人不會如被告人一樣作出這樣的行為而被告人卻這樣做,即使他沒有想過他行為的後果,他仍是要負上刑事責任的。
無罪推定 (Presumption of Innocence)
無罪推定是普通法刑事法律方面的基本原則,即被告人在被證明有罪之前,他是假定為無罪的。
無罪推定原則是由著名案例 Woolmington v DPP [1935] 所確立。法官Viscount Sankey裁定刑事案件中是由控方提出證據證明被告人有罪,而非由被告人提出證據證明自己無罪。
在香港,無罪推定原則進一步由香港法例第383章《香港人權法案條例》所確立。
舉證責任 (Burden of Proof)
在普通法制度下,一般來說控方必須毫無合理疑點 (beyond reasonable doubt)地證明被告有罪,被告人無須證明自己無罪,即是說舉證責任在控方而非辯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