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一些乘客可以攜帶上飛機之危險品例子及其有關規限:
- 一只隨身攜帶之打火機或安全火柴;
- 少於0.5公升﹝每件﹞及2公升﹝總共﹞之梳妝品及作體育或家居用途之非易燃性/非毒性噴霧罐﹝如噴髮膠,香水﹞。[乘客如要帶該類物品進入機艙,請參看新的手提行李保安規定];
- 一根存放於保護匣子內之小型水銀探熱針;
- 存放於手提行李內,每人不多於2件之後備鋰電池﹝須個別地包裝好﹞,以供電子消費產品之用;
- 存放於手提行李內,少於2公斤用作包裝易腐物之乾冰;
- 酒精濃度不超過70%的零售包裝飲料。[乘客如要帶該類物品進入機艙,請參看新的手提行李保安規定]
若您不清楚所攜帶的物品能否攜進機艙,請向您的航空公司查詢。
經過妥善包裝及申報,不少危險品可作貨運。如需更多資料,您可以聯絡您的航空公司。
加強保安措施
機 管 局 提 醒 旅 客 , 香 港 國 際 機 場 已 經 實 施 嚴 格 的 航 空 保 安 措 施 。 為 免 延 誤 , 旅 客 應 遵 守 以 下 規 定 。
所 有 「 違 禁 物 品 」 嚴 禁 攜 帶 進 入 飛 機 艙 或 通 過 保 安 檢 查 站 。 請 按 此 處 查 看 「 違 禁 物 品 」 詳 情 。
滅 蟲 劑 、 染 料 及 滅 火 器 等 危 險 品 亦 屬 機 艙 違 禁 品 。 無 論 將 危 險 品 放 在 手 提 行 李 或 託 運 行 李 內 , 均 屬 違 例 。
有 些 自 衛 裝 備 如 梅 斯 催 淚 氣 , 在 部 分 國 家 雖 不 屬 違 禁 品 , 由 於 在 香 港 列 為 攻 擊 性 武 器 , 故 亦 屬 機 艙 違 禁 品 。
每 位 旅 客 只 可 隨 身 攜 帶 一 個 打 火 機 (已 注 入 燃 料 或 未 注 入 燃 料 均 可), 或 將 打 火 機 放 置 在 手 提 行 李 內 。 無 論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 打 火 機 不 得 存 放 在 託 運 行 李 內 。
美 國 運 輸 安 全 管 理 局 (TSA) 最 近 發 出 指 引 , 將 打 火 機 列 為 違 禁 物 品 。 因 此 ,凡 乘 搭 任 何 飛往 美 國 的 航 班 或 任 何 美 國 航 空 公 司 的 航 班 的 旅 客 , 均 不 得 攜 帶 打 火 機 。 這 項 措 施 由 二 零 零 五 年 四 月 十 四 日 起 生 效 , 並 會 影 響 多 班 離 港 航 班 的 旅 客 。 受 影 響 航 班 包 括 國 泰 航 空 CX830 、 CX882 、 CX880 、 CX872 、 CX828 、 CX888 ; 新 加 坡 航 空 SQ002 ; 以 及 所 有 西 北 航 空 、 聯 合 航 空 、 美 國 大 陸 航 空 及 美 國 大 陸 航 空 (Mic) 的 航 班 。
為 配 合 這 項 新 保 安 措 施 , 香 港 機 場 管 理 局 促 請 受 影 響 航 班 的 旅 客 切 勿 攜 帶 打 火 機 。 機 場 保 安 人 員 檢 查 旅 客 時 , 如 發 現 受 影 響 航 班 的 旅 客 攜 帶 打 火 機 , 將 要 求 旅 客 將 打 火 機 即 時 棄 掉 。
圖片參考:
http://www.hongkongairport.com/chi/tbu/images/common/spacer.gif
旅客攜帶液體新規定
由 二 零 零 七 年 三 月 二 十 一 日 (星 期 三) 起 , 所 有 由 香 港 國 際 機 場 出 發 的 離 境 航 班 , 必 須 採 取 新 措 施 管 制 手 提 行 李 , 以 遵 從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訂 立 的 新 指 引 。
機 場 現 按 照 國 際 民 航 組 織 建 議 , 實 施 新 的 航 空 保 安 管 制 指 引 , 以 檢 查 國 際 航 班 手 提 行 李 的 液 體 、 凝 膠 及 噴 霧 類 物 品 。 國 際 民 航 組 織 理 事 會 制 訂 新 指 引 , 是 由 於 英 國 政 府 人 員 於 二 零 零 六 年 八 月 , 揭 發 有 恐 怖 份 子 企 圖 偷 運 液 體 炸 藥 , 準 備 運 上 由 英 國 飛 往 美 國 的 航 班 。
國 際 民 航 組 織 訂 定 了 多 項 有 關 航 空 旅 客 手 提 行 李 的 最 新 保 安 措 施 , 這些措施包括:
手 提 行 李 內 所 有 液 體 、 凝 膠 及 噴 霧 類 物 品 , 均 須 以 容 量 不 超 過 1 0 0 毫 升 的 容 器 盛 載 。 任 何 容 量 大 於 1 0 0 毫 升 的 容 器 , 即 使 並 未 裝 滿 上 述 物 品 , 也 不 能 通 過 保 安 檢 查 ;
所 有 盛 載 液 體 、 凝 膠 及 噴 霧 類 物 品 的 容 器 , 必 須 放 在 一 個 容 量 不 超 過 一 公 升 並 可 重 複 密 封 的 透 明 塑 膠 袋 內 , 而 且 不 顯 得 擠 迫 。 塑 膠 袋 應 完 全 封 妥 ;
在 保 安 檢 查 站 時 , 旅 客 應 將 裝 有 容 器 的 塑 膠 袋 與 其 他 手 提 行 李 分 開 , 並 另 行 交 給 保 安 人 員 以 肉 眼 檢 查 。 每 名 旅 客 只 可 攜 帶 一 個 裝 有 容 器 的 塑 膠 袋 ; 及
所 有 藥 物 、 嬰 兒 奶 品 / 食 品 及 健 康 所 需 的 特 別 食 品 , 經 查 證 後 可 獲 豁 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