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如果1個男人在空閒的時候
1) 在女生的工作地方外等候(午飯或放工時候),
2) 在女生放工之後跟蹤那個女生.
3) 在一天之內打數個電話或信息給那個女生.
4) 有可能突然出現在女生的住所.
他們之前是在同一個地方工作, 之後女生換了公司依然被騷擾了一段時間. 女生已經向男生表明請他不要再跟蹤, 而女生也盡力的回避他. 近日又被男生碰見了. 上面所說的事情又再發生了. 令到那個女生不能安心工作, 擔心自己的生活會被其破壞.
請問有法律的途徑去妨止那個男的再去騷擾女生呢? 及那個男生有犯了什麼香港法例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