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處的熱線(28246111)說:
根據《婚姻條例》第一八一章的規定,擬結婚人士須在舉行婚禮前最少十五天遞交結婚通知書,婚禮必須在遞交後三個月內舉行。換言之,最早接受遞交結婚通知書是在婚禮舉行日期前的三個月。
請問,大家看得明這段說話的意思嗎?
問:為何最早預約遞交擬結婚通知書的時間,是婚禮舉行前的三個月?不是說只要在婚禮舉行前最少十五天,而又不超過三個月,遞交擬結婚通知書就可以了嗎?
我看了很多次都看不明白這段規定的意思,請問大家儘量說明一下。
收錄日期: 2021-04-13 13: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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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70824000051KK006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