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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在香港出生也有出世紙, 但要符合下述條件, 才可在非婚生子女的出世紙上寫上父親姓名, 否則入境處的登記官只須及只會登記母親的姓名.
《生死登記條例》第12條定明的條件:
(a) 該名子女的母親及自稱為該名子女的父親的人一同提出要求;或
(b) 該名子女的母親提出要求並出示以下文件─
(i) 該名子女的母親所作的聲明書,述明該人為該名子女的父親;及
(ii) 該人所作的法定聲明書,述明他本人為該名子女的父親;或
(c) 該人提出要求並出示以下文件─
(i) 該人所作的聲明書,述明他本人為該名子女的父親;及
(ii) 該名子女的母親所作的法定聲明書,述明該人為該名子女的父親;或
(d) 該名子女的母親或該人提出要求並出示以下文件─
(i) 有關命令的核證副本;及
(ii) 該名子女(如其已年滿16歲)對該人登記為其父親的同意書。
如果想先登記母親姓名, 稍後才補回父親姓名, 亦要符合上述條件 (根據《生死登記條例》第12A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