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男朋友, 他跟他太太分居已經4年,佢太太原是日本人,是他太太申請離婚的, 在申請離婚其間他太太已經帶住兒子離開了香港返回日本。她申請離婚時並要求我朋友比2百萬概贍養費她,同時她已經簽了離婚同意書,只差我男朋友未簽。而兒子一定是跟他太太了。
我有以下問題:
1) 他們已經分居4年, 我男朋友可以上她委託的律師樓簽紙自動離婚又不用付那2百萬贍養費嗎?因為他跟本沒有那麼多的錢。
2) 他們現在的情況, 我男朋友是否可以申請不用對方同意的自動離婚嗎?
3) 現在我跟他同居, 這又有沒有問題? 因為他還未攪好手續。我怕他比人告。這又會不會?
我很想我他快些攪好手續,我不想時常為了這些事而不開心。煩請各位給寶貴的意見!!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