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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 童 換 領 智 能 身 份 證 應 注 意 事 項
2006 年7 月14 日
入 境 事 務 處 發 言 人 今 日(七 月 十 四 日)稱,凡 於 一 九 九 零 至 一 九 九 二 年 或 一 九 九 七 至 二 零 零 三 年 出 生 並 持 有 現 有 身 份 證 的 兒 童 , 均 須 於 二 零 零 六 年 十 一 月 十 一 日 或 之 前 辦 理 換 領 智 能 身 份 證 手 續 。
有 關 規 定 並 不 適 用 於 從 未 申 領 香 港 身 份 證 或 已 申 領 智 能 身 份 證 的 兒 童 。
發 言 人 稱 , 合 資 格 的 兒 童 須 由 父 、 母 或 合 法 監 護 人 陪 同 前 往 任 何 一 間 智 能 身 份 證 中 心 辦 理 換 證 手 續 。
於 一 九 九 七 至 二 零 零 三 年 出 生 的 兒 童 , 除 須 帶 備 現 有 的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外 , 陪 同 辦 理 手 續 的 父 、 母 或 合 法 監 護 人 還 須 出 示 該 名 兒 童 的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 例 如 近 期 簽 發 的 旅 行 證 件 或 載 有 經 核 證 相 片 的 近 期 學 校 文 件 ( 例 如 : 學 生 手 冊 或 學 校 記 錄 卡 ) 。
發 言 人 補 充 說 : 「 由 於 在 一 九 九 三 年 至 一 九 九 六 年 出 生 的 兒 童 應 已 經 或 將 於 他 們 年 滿 十 一 歲 時 前 往 人 事 登 記 辦 事 處 換 領 智 能 身 份 證 , 因 此 , 他 們 並 未 納 入 是 次 換 證 計 劃 。 」
「 香 港 智 能 身 份 證 換 領 計 劃 」 的 現 行 換 證 階 段 由 七 月 十 日 至 十 一 月 十 一 日 進 行 。
如 欲 獲 得 更 多 有 關 換 證 計 劃 的 資 料 , 請 瀏 覽 網 頁
www.smartid.gov.hk , 或 致 電 入 境 事 務 處 熱 線 2824 6111 查 詢
申請時須要遞交的文件*
18歲或以上人士
如果申請人手持的是:
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載有"***"符號的香港身份證、或
於1999年1月1日或以後簽發而又印有居留身份符號"R";;的香港身份證
在辦理申請手續時, 只需出示現有的身份證。
如果申請人不屬於上列類別人士,他/她必須出示他/她現有的身份證及可證明他/她的香港
居留身份的有效旅行證件。
在1990、1991或1992年出生的人士
申請人必須由父、母或合法監護人陪同辦理換證手續。
如果他/她所持的是:
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載有"*";;符號的香港身份證、或
於1999年1月1日或以後簽發而又印有居留身份符號"R";;的香港身份證在辦理申請手續時,只需出示現有的身份證。
如果申請人的身份證不屬於上列類別,必須出示現有的身份證及可證明其香港居留身份的有效旅行證件。
陪同申請人辦理申請手續的父、母或合法監護人須出示其身份證明文件(例如:身份證或旅行證件)。
如由合法監護人陪同換證,該監護人須出示可證明其監護人身份的文件。
在1997、1998、1999、2000、2001、2002或2003年出生的人士
申請人必須由父、母或合法監護人陪同辦理換證手續,並請攜同下列文件:
申請人現有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身份證明文件,例如近期簽發的護照/旅行證件或載有經核證相片的近期學校文件(例如:
學生手冊或學校記錄卡);及
近照一張(50 x 40毫米的正面照片) ,如該名申請人身高不超過90厘米。
陪同申請人辦理申請手續的父、母或合法監護人須出示其身份證明文件(例如:身份證或旅行證件)。
如由合法監護人陪同換證,該監護人須出示可證明其監護人身份的文件。
*除上述文件外,申請人或需提供證明文件,以支持其逾期申請的理由。
未能換證
任何人士如無合理辯解而未能在指明換證限期內換領新身份證,即屬違法。違例者可被檢控,並可被判罰款5,000元。然而,市民如因不在香港而未能在指明換證限期內換領新身份證,須在返港後30天內補辦換證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