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稅局稱如果香港員工沒有在港提供任何服務及在港逗留少於60天,便豁免交香港稅,不過公司及員工同樣要申報,但員工可在香港報稅表申請豁免。
至於國內稅,只需每年申報及繳稅一次,而不是按國內員工每月繳一次。稅款乃依據香港薪酬來作計算基準,公式以國內計法。
有無人知以上所講是否正確?或補充實操上有什麼地方要留意?
由於香港稅務年度係由每年1/4至下年31/3,但國內以每年1-12月計算,咁點計豁免?彼此稅務年度唔同...公司叫我計,但我唔識點計,公司只想補回差額比員工,即國內稅款減去香港稅款,多出部份由公司負責,正常以香港計法,員工應繳部份由員工自行繳付
正常該員工應在國內計稅及繳稅,及後在港申請豁免,但由於不太熟悉國內稅款及由於稅務年度不同問題,可否叫員工如常在港報稅及繳稅,另按規定到國內作申報,屆時在國內申請豁免,或屆時才為員工繳交多出部份,這方法可行嗎?
請指教,因為我唔知可以去邊到問,懇請幫忙。
更新1:
香港公司請此類員工並派遣其長駐國內工作,其享有及受香港僱傭福利保障,我有為他們在香港申報稅款,並辦理及繳付強積金。可能有人會問點解唔用國內註冊公司跟此類員工簽合約,那一切便按國內勞動合同及福利辦理,但香港人是不願意接納,因為他們認為香港福利較好及較熟悉。
更新2:
請問有沒有公司証明信之樣本,因我不太清楚內容應該怎樣寫,煩請幫忙。 請問此類員工所繳納的稅務年度,實際是以公司每月代繳代付形式去計算及繳納,還是以每年1-12月計算及年繳? 請問即使那名員工在香港沒有提供任何服務,但公司可以叫他如常在香港報稅,及後始在國內申報豁免,可以嗎?﹙正常應該在國內計算及繳納,在香港申報豁免﹚ 如某公司在國內有註冊公司,例如香港公司為A公司,國內公司為B公司,法律上兩間公司獨立,沒有關係,那A公司派上述香港員工甲長駐國內工作,那在國內報稅應該用A公司還是B公司,法律上,員工甲與B公司沒有關係,怎可代他申報稅項及繳款?在香港報稅時需要申報B公司之資料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