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下個阿嬸成日話我令仔,我可吾可以告佢誹謗

2007-08-16 10:15 pm
樓下個阿嬸成日話我令仔,我可吾可以告佢誹謗

回答 (7)

2007-08-16 10:19 pm
✔ 最佳答案
誹謗(defamation),在法律上屬於民事侵權法(tort)的一支,主要是保護一個人(自然人),一間公司(法人)或一班人(代表性訴訟)的聲譽,法律補救最主要是:

(一) 禁制令,即禁止侵權人繼續發表誹謗性言論; 及

(二) 損害賠償,即要求侵權人賠償金錢損失。

從前,本港的誹謗官司十分少,一年大概只有兩、三宗是正式在法庭審訊的,主要是高等法院的官司,再向上訴庭提出上訴的官司更幾乎是絕無僅有的。

根據本港法律第二十一條「誹謗條例」,理論上法庭亦可以要求對被告進行刑事誹謗的起訴。可是如有關起訴是涉及在報章上刊載的誹謗言論,必須先得大法官批准,才可正式進行起訴。由此可見,實際上進行刑事起訴的可能,其實是很低的。

本港的誹謗法律,與其他法律一樣,都是沿用英國普通法的有關法律精神及案例,因此在分類上,亦與英國有關法律一樣,將誹謗(defamation)分為兩類,一是slander,可稱為「口頭誹謗」,另一類是libel,可稱為「文字誹謗」。

法庭通常不受理口頭誹謗

所謂「口頭誹謗」,是指侵權人只是通過口頭的敘述而將誹謗的言論傳播,例如在一個會議上,或是在酒吧內對受害人胡亂評論。但是,由於口頭言論,沒有永久記錄,話說完了就會消失在空氣中,一般殺傷力有限。所以法律對於「口頭誹謗」的控訴要求較嚴格,即是在一般情況下,除非原訴人能證明,口頭誹謗已令原訴人有實質損失,否則法庭不會受理有關訴訟。惟在以下四種特殊的情況下,原訴人可毋須證明有實質損失,亦可提出訴訟 :

一、指稱原訴人犯有刑事罪行,有關罪行如獲判刑,可令原訴人受罰;
二、指稱原訴人患有傳染病,例如麻瘋、性病等;
三、指稱原訴人(女性)不守貞節;
四、有關言論的目的是要貶低原訴人在其公職、專業或事業的地位。

即是,按照英國的傳統,以上幾種問題都是「名譽攸關」,堂堂紳士國度,是不容許任何人對其他人胡亂作出以上指控的,如有人亂說話,受批評的人為了保護自己的名聲,就可向法庭提出起訴,毋須證明自己有任何實質損失。

無疑,口頭誹謗是較難提出訴的,因此在本港的案例亦較少以此為起訴緣由。以筆者記憶,最引人注意的官司,就是李柱銘及司徒華對李福善提出的誹謗官司,訴訟在訴狀中就指李福善在某次以口頭發表的言論,是貶低了原訴人在其公職(即立法局議員)的地位。

除此以外,本港絕大部分的誹謗官司都是與「文字誹謗」有關的。過去,大眾傳播媒體只有文字,但隨著電台及電視的發展,發覺電台及電視的影響力亦很大,因此,雖然電台及電視過去並不屬於有永久紀錄的媒體,但因其殺傷力有時甚至比文字媒介更大,所在電視及電台的誹謗性言論亦歸類為「文字誹謗」。

電子傳媒少牽涉文字誹謗

總括而言,「文字誹謗」的擴大定義,就是指通過文字、電視或電台而傳播的誹謗言論。如原訴人遭受「文字誹謗」,毋須證明有任何實質損失,亦可提出訴訟,這是與口頭誹謗最大分別之處。

但話雖如,此絕大部分的文字誹謗官司,都真的是與文字媒介有關的,涉及電視、電台或電影,可謂絕無僅有。以電台為例,幾乎沒有任何誹謗官司是與其扯上關係的,甚至絕少聽見電台在廣播中承認報道失實而向受損者道歉,可見電台的傳播範圍盡管廣泛,但大家似乎都接受了電台是短暫性的媒體,而不會對其傳播內容予以深究。

電視影像影響較深遠,但也較少涉及有關官司。也許是因為電視上娛樂節目較多,較少觸及敏感的評論,因此涉及官司訴訟亦較少。

相對而言,報章及雜誌涉及的誹謗官司仍是排名第一的。從這個角度觀察,盡管其他媒介愈來愈發達,但文字媒介似乎仍擁有某種神聖地位,仍是「兵家必爭之地」。


誹謗官司

由於誹謗官司往往涉及本港一些著名的人物,所以這些官司本身亦引起傳媒很大的注意,並對此廣泛報導。現舉幾宗大家都知道的誹謗官司作說明。

其一,是港大經濟學教授張五常訴《東周刊》,這宗官司在九四年審結,特色是張五常一方選擇了由陪審團去審理此案件,這在本港的誹謗官司是頗為罕見的(一般的誹謗官司多由大法官單獨審理,大法官同時擔任法官及陪審團兩種角色)。

其二,是本港當年的行政局首席議員鄧蓮如及其夫婿御用大律師唐明治訴立法局議員李國寶的官司,指李國寶在接受一法國雜誌訪問時發表了對他們具誹謗性的言論。由於這宗官司的各方都是本港極知名的人士,官司本身已甚具新聞價值。不過,這宗官司的答辯方李國寶採用一項稱為「付款入法庭」的程序,向法庭支付了共為數十萬二千元正的數額,而鄧蓮如及唐明治接納了付款,可謂各取所需,官司亦在此情況下不用再審訊而告終結。

其三,是本港政界知名人士御用大律師兼立法局議李柱銘及立法局議員司徒華在九三年訴前上訴庭大法官李福善誹謗的官司。該宗官司展開前,還有一項小插曲,就是李柱銘指本港的律師行害怕得罪中國當局,因此不敢接辦他們提出的官司訴訟。此事當時引起頗大爭論,到最後李柱銘及司徒華當然找到律師行接辦此案,但其後傳媒似乎沒有再怎的報導官司的進展,因此筆者亦不知道此案到現在是否已經了結。

其四,是《東方日報》訴香港電台及毛孟靜的官司。該宗官司,最後提交到終審庭法院審理,終審法院法官判令港台及毛孟靜得直,「公正評論」的辯護理由成立,法庭認為應從整體的印象去判斷整段廣播的含義,並認為在民主社會,應確保言論自由受保障,故應以較寬鬆的態度去審查有關內容。這是首宗提交到終審法院審理的誹謗官司。
參考: 898法律台、法周刊
2007-09-07 6:57 am
好像只是copy...可以簡單回答吧..
2007-08-23 10:30 pm
個阿嬸唔話你樣衰咁未算好囉
2007-08-21 11:23 pm
你應該開心wow
2007-08-21 12:04 pm
話你令仔唔好咩??
做咩要告人誹謗喎!!咁你係唔係鍾意人叫你雜扒,樣衰呢??你係有權告佢!但係法庭通常不受理口頭誹謗!!

誹謗在法律上屬於民事侵權法(tort)的一支,主要是保護一個人一間公司

或一班人的聲譽,法律補救最主要是:

(一) 禁制令,即禁止侵權人繼續發表誹謗性言論; 及

(二) 損害賠償,即要求侵權人賠償金錢損失。

從前,本港的誹謗官司十分少,一年大概只有兩、三宗是正式在法庭審訊的,主要是高等法院的官司,再向上訴庭提出上訴的官司更幾乎是絕無僅有的。

根據本港法律第二十一條「誹謗條例」,理論上法庭亦可以要求對被告進行刑事誹謗的起訴。可是如有關起訴是涉及在報章上刊載的誹謗言論,必須先得大法官批准,才可正式進行起訴。由此可見,實際上進行刑事起訴的可能,其實是很低的。

本港的誹謗法律,與其他法律一樣,都是沿用英國普通法的有關法律精神及案例,因此在分類上,亦與英國有關法律一樣,將誹謗(defamation)分為兩類,一是slander,可稱為「口頭誹謗」,另一類是libel,可稱為「文字誹謗」。

法庭通常不受理口頭誹謗

所謂「口頭誹謗」,是指侵權人只是通過口頭的敘述而將誹謗的言論傳播,例如在一個會議上,或是在酒吧內對受害人胡亂評論。但是,由於口頭言論,沒有永久記錄,話說完了就會消失在空氣中,一般殺傷力有限。所以法律對於「口頭誹謗」的控訴要求較嚴格,即是在一般情況下,除非原訴人能證明,口頭誹謗已令原訴人有實質損失,否則法庭不會受理有關訴訟。惟在以下四種特殊的情況下,原訴人可毋須證明有實質損失,亦可提出訴訟 :

一、指稱原訴人犯有刑事罪行,有關罪行如獲判刑,可令原訴人受罰;
二、指稱原訴人患有傳染病,例如麻瘋、性病等;
三、指稱原訴人(女性)不守貞節;
四、有關言論的目的是要貶低原訴人在其公職、專業或事業的地位。

2007-08-21 04:09:50 補充:
如果你想批評我想講的野!! 呢個係我msn:joyce_forever_222@hotmail !!       你可以同我批評我,但係我唔想你告佢!!!你都可以唔理我講的野!!
2007-08-21 7:11 am
山西省稷山縣3名科級幹部將反映該縣縣委書記的相關材料整理成文後,郵寄給當地37個部門的負責人。當地公安機關查明寫信人身份後,稷山縣檢察院以誹謗罪將寫信人公訴至法院。目前,“誹謗縣委書記案”第一案已經審結,其中兩名寫信人楊秦玉和南回榮已被判刑。5月15日,稷山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誹謗縣委書記案”第二案,被告人是薛志敬。

在庭審中,“誹謗罪應該由縣委書記自訴還是應該由檢察機關公訴”及“被告寫匿名信是正當的舉報還是誹謗”成為控辯雙方辯論的焦點。

一封匿名信

2006年3月的一個週末,稷山縣人大法工委主任楊秦玉和縣委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南回榮到稷山縣農機局局長薛志敬家裏聊天時,提到了該縣一個土地被賣事件,政府本來向社會承諾,要在這塊地上建“稷山標誌性建築”,卻突然賣給個人搞房地產開發。他們認為政府朝令夕改,認為是縣委書記李潤山失信於民。他們越聊越激動,最後決定把近幾年稷山縣的眾多問題整理歸納成文。

在縣委工作的南回榮喜歡舞文弄墨,擔任了執筆人,薛志敬和楊秦玉在旁邊補充修改。在隨後十多天的時間裏,他們3人收集證據,斟酌詞句,幾易其稿,完成了《眾口責問李潤山》一文。文中向縣委書記李潤山提出四問:首問書記李潤山,朝令夕改為那般?二問書記李潤山,為啥引資遭禍端?三問書記好威風,總統套間辦啥公?四問書記財力漲,為何工資老不動?文中每“問”之下,都有詳盡的論證,文章最後署名是“稷山笨嘴笨舌人”。

文章寫完後,他們決定讓別人也“欣賞”一下自己的文章。出於安全考慮,南回榮到幾十公里外的侯馬市的一個打字複印店將該材料列印,並複印了40份,交給楊秦玉,楊在家寫好信封上的郵寄地址,又到侯馬市去郵寄。

這篇文章分別郵寄給運城市委書記、市長,稷山縣四大班子及各局辦部分領導,共計37份。

淪為階下囚

文章寄出10天后,他們招來了警方的調查,南回榮和楊秦玉同時被拘留。薛志敬由於不在本縣,隨後被網上通緝,2006年9月3日在太原被捕,後被取保候審。2006年年底,薛志敬被免掉所任職務。

在羈押期間,紀檢委辦案組人員到看守所與他們談話:“你們犯了嚴重錯誤,要深刻地寫檢討,這是最後的機會。”檢查從7月19日開始寫了改,改了寫,整整3天。檢查“通過”後,縣委副書記兼紀檢委書記董旭光親自和他們談話:縣裏決定召開全縣幹部警示教育大會,要求南和楊當場作深刻檢討。

2006年8月2日,南和楊戴著手銬被押進警車帶至縣委大樓一間會議室內,在全縣所有科級以上幹部及部分退休老幹部近500人的面前作了檢查。大會上,兩人同時被宣佈開除黨籍、撤銷職務。

公開警示會開過了,檢討作過了,黨紀、政紀處分都宣佈了,然而事情還沒有結束。過了不到一個星期,2006年8月8日,稷山縣檢察院以誹謗罪對楊秦玉、南回榮提起公訴。8月21日,稷山縣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楊秦玉和南回榮犯誹謗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三年。

對該判決結果,縣委書記李潤山在接受《民主與法制時報》記者採訪時表示,這裡有自己“寬宏大量”的因素。李書記說,無論是個人還是在工作上,他本人從來沒有和寫匿名信的3個人有過矛盾,關係還不錯,想不通他們為什麼會誹謗他。事情出來以後,有人向他建議,借此機會“嚴懲他們,好好整頓一下風氣”,但他考慮到他們年齡大了,工作了這麼多年,上有老,下有小,需要同情,於是向法院“打招呼”,提出輕判。如果要嚴格按照法律判決,他們至少要判十幾年以上的刑,現在不但輕判了,還判了緩刑三年,保住了他們的工資正常發放。

該自訴還是公訴

5月15日,“薛志敬誹謗案”在稷山開庭。“誹謗縣委書記”該不該由檢察機關來提起公訴,成為控辯雙方辯論的焦點。

被告人的律師認為,根據現行的刑事訴訟法,誹謗罪屬於受害人自訴案件,只有被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才能受理;被害人不起訴的,司法機關不能主動受理,追究誹謗嫌疑人的刑事責任。法律規定該罪只有在兩種情況下才能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第一種是“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而該案“被害人”從2006年4月至今一直活躍在稷山縣的政治舞臺上,並沒有遭到強制、威嚇以至“無法告訴”的情況。第二種是誹謗行為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主要是指誹謗行為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殺的、誹謗外交使節造成惡劣政治影響的、誹謗國家領導人造成惡劣影響的等等。

檢察人員稱,之所以提起公訴,是“該材料寄出時,正值稷山縣‘兩會’召開前夕,其內容在稷山縣各界廣為傳播,嚴重危害了稷山縣的社會秩序,給被害人的人格和名譽帶來了嚴重損害。”

辯護人辯稱,事發之后稷山縣的“兩會”順利召開,李潤山繼續擔任縣委書記,稷山縣沒有發生嚴重的政治事件,也沒有產生嚴重的社會混亂,稷山縣經濟以歷史上前所未有的速度持續發展(摘自2007年5月15日稷山電視臺新聞)。可見被告的所謂誹謗沒有影響稷山縣的社會秩序。辯護人認為,該案不存在可以公訴的法律事由,檢察院提起公訴不當。

被告人的律師常毅、王建芳認為,該案是我國第一起由檢察機關提起的誹謗個人案,開了我國司法史上的“先河”,而這樣的“先例”決不能開,否則,公權就可能變成個別人的私權。

是舉報還是誹謗

三幹部編寫的《眾口責問李潤山》第三問稱,李潤山乒乓球打得很棒,一有時間,就到該縣的紅樓賓館(該縣唯一的三星級賓館)去打乒乓球,服務小姐一個班。“紅樓吃住、休閒、娛樂一條龍,李書記定居‘辦公’706,總統套間日房費2980元,僅房費至今已達百萬元之多。稷山‘皇帝’享受總統套間待遇,專職‘女秘書’殷勤侍陪,久而久之,如膠似漆,形影不離,就連李書記外出考察,專職‘女秘書’暗中隨從,秘密服務,恪盡職守……還有人用咂啦歌描繪李書記:美咂啦!耍咂啦!享咂啦!浪咂啦……”

正是這一問,使檢察人員認為他們是“誹謗者”:被告人明知道李潤山個人私生活問題純屬虛構,但還積極地予以整理、列印、散發,可見被告人主觀上惡意性較大,有誹謗他人之意。
2007-08-16 10:22 pm
咁都要睇你真人係咪真係令仔XD''
參考: 我


收錄日期: 2021-04-15 01:07:02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70816000051KK02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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