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誹謗(defamation),在法律上屬於民事侵權法(tort)的一支,主要是保護一個人(自然人),一間公司(法人)或一班人(代表性訴訟)的聲譽,法律補救最主要是:
(一) 禁制令,即禁止侵權人繼續發表誹謗性言論; 及
(二) 損害賠償,即要求侵權人賠償金錢損失。
從前,本港的誹謗官司十分少,一年大概只有兩、三宗是正式在法庭審訊的,主要是高等法院的官司,再向上訴庭提出上訴的官司更幾乎是絕無僅有的。
根據本港法律第二十一條「誹謗條例」,理論上法庭亦可以要求對被告進行刑事誹謗的起訴。可是如有關起訴是涉及在報章上刊載的誹謗言論,必須先得大法官批准,才可正式進行起訴。由此可見,實際上進行刑事起訴的可能,其實是很低的。
本港的誹謗法律,與其他法律一樣,都是沿用英國普通法的有關法律精神及案例,因此在分類上,亦與英國有關法律一樣,將誹謗(defamation)分為兩類,一是slander,可稱為「口頭誹謗」,另一類是libel,可稱為「文字誹謗」。
法庭通常不受理口頭誹謗
所謂「口頭誹謗」,是指侵權人只是通過口頭的敘述而將誹謗的言論傳播,例如在一個會議上,或是在酒吧內對受害人胡亂評論。但是,由於口頭言論,沒有永久記錄,話說完了就會消失在空氣中,一般殺傷力有限。所以法律對於「口頭誹謗」的控訴要求較嚴格,即是在一般情況下,除非原訴人能證明,口頭誹謗已令原訴人有實質損失,否則法庭不會受理有關訴訟。惟在以下四種特殊的情況下,原訴人可毋須證明有實質損失,亦可提出訴訟 :
一、指稱原訴人犯有刑事罪行,有關罪行如獲判刑,可令原訴人受罰;
二、指稱原訴人患有傳染病,例如麻瘋、性病等;
三、指稱原訴人(女性)不守貞節;
四、有關言論的目的是要貶低原訴人在其公職、專業或事業的地位。
即是,按照英國的傳統,以上幾種問題都是「名譽攸關」,堂堂紳士國度,是不容許任何人對其他人胡亂作出以上指控的,如有人亂說話,受批評的人為了保護自己的名聲,就可向法庭提出起訴,毋須證明自己有任何實質損失。
無疑,口頭誹謗是較難提出訴的,因此在本港的案例亦較少以此為起訴緣由。以筆者記憶,最引人注意的官司,就是李柱銘及司徒華對李福善提出的誹謗官司,訴訟在訴狀中就指李福善在某次以口頭發表的言論,是貶低了原訴人在其公職(即立法局議員)的地位。
除此以外,本港絕大部分的誹謗官司都是與「文字誹謗」有關的。過去,大眾傳播媒體只有文字,但隨著電台及電視的發展,發覺電台及電視的影響力亦很大,因此,雖然電台及電視過去並不屬於有永久紀錄的媒體,但因其殺傷力有時甚至比文字媒介更大,所在電視及電台的誹謗性言論亦歸類為「文字誹謗」。
電子傳媒少牽涉文字誹謗
總括而言,「文字誹謗」的擴大定義,就是指通過文字、電視或電台而傳播的誹謗言論。如原訴人遭受「文字誹謗」,毋須證明有任何實質損失,亦可提出訴訟,這是與口頭誹謗最大分別之處。
但話雖如,此絕大部分的文字誹謗官司,都真的是與文字媒介有關的,涉及電視、電台或電影,可謂絕無僅有。以電台為例,幾乎沒有任何誹謗官司是與其扯上關係的,甚至絕少聽見電台在廣播中承認報道失實而向受損者道歉,可見電台的傳播範圍盡管廣泛,但大家似乎都接受了電台是短暫性的媒體,而不會對其傳播內容予以深究。
電視影像影響較深遠,但也較少涉及有關官司。也許是因為電視上娛樂節目較多,較少觸及敏感的評論,因此涉及官司訴訟亦較少。
相對而言,報章及雜誌涉及的誹謗官司仍是排名第一的。從這個角度觀察,盡管其他媒介愈來愈發達,但文字媒介似乎仍擁有某種神聖地位,仍是「兵家必爭之地」。
誹謗官司
由於誹謗官司往往涉及本港一些著名的人物,所以這些官司本身亦引起傳媒很大的注意,並對此廣泛報導。現舉幾宗大家都知道的誹謗官司作說明。
其一,是港大經濟學教授張五常訴《東周刊》,這宗官司在九四年審結,特色是張五常一方選擇了由陪審團去審理此案件,這在本港的誹謗官司是頗為罕見的(一般的誹謗官司多由大法官單獨審理,大法官同時擔任法官及陪審團兩種角色)。
其二,是本港當年的行政局首席議員鄧蓮如及其夫婿御用大律師唐明治訴立法局議員李國寶的官司,指李國寶在接受一法國雜誌訪問時發表了對他們具誹謗性的言論。由於這宗官司的各方都是本港極知名的人士,官司本身已甚具新聞價值。不過,這宗官司的答辯方李國寶採用一項稱為「付款入法庭」的程序,向法庭支付了共為數十萬二千元正的數額,而鄧蓮如及唐明治接納了付款,可謂各取所需,官司亦在此情況下不用再審訊而告終結。
其三,是本港政界知名人士御用大律師兼立法局議李柱銘及立法局議員司徒華在九三年訴前上訴庭大法官李福善誹謗的官司。該宗官司展開前,還有一項小插曲,就是李柱銘指本港的律師行害怕得罪中國當局,因此不敢接辦他們提出的官司訴訟。此事當時引起頗大爭論,到最後李柱銘及司徒華當然找到律師行接辦此案,但其後傳媒似乎沒有再怎的報導官司的進展,因此筆者亦不知道此案到現在是否已經了結。
其四,是《東方日報》訴香港電台及毛孟靜的官司。該宗官司,最後提交到終審庭法院審理,終審法院法官判令港台及毛孟靜得直,「公正評論」的辯護理由成立,法庭認為應從整體的印象去判斷整段廣播的含義,並認為在民主社會,應確保言論自由受保障,故應以較寬鬆的態度去審查有關內容。這是首宗提交到終審法院審理的誹謗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