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勞工法例的終止合約定...急問 (8月14日4點前要知道)

2007-08-14 10:15 pm
我的情況如下,
我是CCC學校內的小小助理,
現我的終止合約在8月31日。

老闆不在港期間,
因為我有需要早離職之故,
所以移動了自己的年假,用正在放年假的9日上班,去填補要要提前離職的9日。

這樣有沒有可能不用賠錢的理由??
更新1:

我自己也認為沒問題, 但可有論點及證據交給老闆及核數的人

更新2:

這次沒有訂明寫出來~~所以??

回答 (3)

2007-08-15 12:40 am
✔ 最佳答案
你所說的並不能成為不用賠錢的理由.
首先, 《僱傭條例》第6(2A)條規定不可以用年假抵銷終止僱傭合約的通知期. 所以你無論如何都要給予僱主足夠的通知期及/或代通知金, 就算你將那9日年假放到最後, 你正式離職的日期也不會因而提早的 (假期內你雖然不用上班, 但名義上仍是該校的僱員).
其次, 《僱傭條例》第57(3)條規定年假日期是由僱主經徵詢有關僱員或其代表後決定的, 所以你放假必須先得到你老闆的同意, 不是任你隨意調動的. 你想將那9日假期放到最後放:
1. 必須得到你老闆或相關人等的同意, 否則你便屬於曠工, 你老闆可以扣除你那些日子的人工;
2. 某些機構會規定員工辭職後不可以放假, 或放假要先得到批准. 如果你那學校是這種情況, 你老闆有權拒絕你調動假期的要求.
所以, 你不能就這樣單方面調動假期以便早點不用上班.
2007-08-14 10:40 pm
用不用賠錢, 要視乎你們的合約條款有冇訂明.
有部份公司訂明員工離職不能以年假代替通知期, 有部份公司無訂明的, 就要視乎公司批准與否!
你應該先查看合約內有冇訂明, 再問老闆!
2007-08-14 10:21 pm
這樣調動應該沒有問題,資方沒有理由拒絕。

收錄日期: 2021-04-27 14: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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