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CCC學校內的小小助理,
現我的終止合約在8月31日。
老闆不在港期間,
因為我有需要早離職之故,
所以移動了自己的年假,用正在放年假的9日上班,去填補要要提前離職的9日。
這樣有沒有可能不用賠錢的理由??
更新1:
我自己也認為沒問題, 但可有論點及證據交給老闆及核數的人
更新2:
這次沒有訂明寫出來~~所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