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處提醒僱主在風季及雨季來臨前,應盡早訂明員工在颱風及暴雨警告下的工作安排。
勞工處發言人說:「為避免爭拗及混亂,僱主應盡早訂明僱員在颱風或暴雨警告下的工作安排及應變措施。」
「在擬訂及執行有關安排時,僱主應優先考慮僱員在工作地點和往返工作途中的安全問題,並應採取彈性的處理方法。在可行範圍內,僱主亦應先諮詢僱員。」
工作安排的內容應包括:
- 在天文台發出各類型颱風信號或暴雨警告時,僱員是否需要上班;
- 在工作期間,颱風信號或暴雨警告發出,僱員是否可以提早下班及其他有關安排;
- 颱風信號或暴雨警告取消後,未上班的僱員何時需要復工及其他有關安排;
- 在颱風或暴雨下,僱員如上班、遲到或缺勤,工資及津貼的計算方法;
- 在颱風或暴雨下,僱主會否提供交通工具給需要上班的僱員及其他有關安排。
發言人補充說:「僱主亦應確實評估在颱風或暴雨警告下的必要人員的需求,並只要求絕對必需的人員在惡劣天氣下上班。當天氣情況繼續惡化,公共交通工具即將暫停服務,僱主應慎重考慮盡快讓僱員提早下班。」
「至於必要當值人員,僱主應考慮支付特別津貼予他們或提供接送服務,以作鼓勵。」
「對於那些遇到實際困難,而未能在颱風信號或暴雨警告取消後,迅速返回工作崗位的僱員,僱主應予以體諒及作彈性處理。」
他說:「由於颱風和暴雨均屬無可避免的自然災害,僱主不應因為僱員在惡劣天氣下不能上班或準時到達工作地點,而扣減他們的工資。僱主更不應以此為由,即時解僱僱員。」
發言人提醒僱主應遵守《僱傭條例》、《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僱員補償條例》下,應負的法定責任及規定。
根據《僱傭條例》,如僱主扣減僱員有權享有的年假、法定假日或休息日,以補償因發出八號颱風信號或黑色暴雨警告而損失的工作時間,即屬違法。
僱主亦必須緊記,根據《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他們有責任為僱員保持工作場地安全。
發言人說:「如僱主要求僱員在颱風或暴雨警告下工作,他們必須確保工作危險因素受到適當的控制,以及在合理切實可行的範圍內把工作危險程度減至最低。」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在八號或以上颱風信號或紅色或黑色暴雨警告生效期間,如僱員在該日的工作時間開始前或終止後四小時內,以直接路線往返其居所和工作地點途中遭遇意外受傷或死亡,僱主必須要負起補償的責任。
勞工處已制定「颱風或暴雨警告下的工作守則」的小冊子,提供實際指引及工作安排的樣本,供僱主和僱員參考。該小冊子可在勞資關係科各分區辦事處索取,亦可在勞工處網頁(網址:
http://www.labour.gov.hk/public/pdf/wcp/Rainstorm.pdf)下載。
此外,每當黑色暴雨警告於早上六時至九時期間發出,勞工處便會透過電子傳媒,呼籲僱主為僱員安全想,不應要求僱員上班,除非雙方事先已協定需要上班。
僱主或僱員如需要進一步資料,可致電勞工處熱線電話二七一七 一七七一查詢(由「1823政府熱線」接聽)。
完
2007年3月26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6時4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