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以前有冇體罰?

2007-08-11 11:40 pm
我想問下,香港教育以前有冇體罰?
如果有,幾時開始停,例為犯法的呢?

回答 (4)

2007-08-11 11:43 pm
✔ 最佳答案
---香港

香港在1990年代初起,在一些場所及學校禁止體罰。香港法例第279A章《教育規例》第58條訂明:「教員不得向學生施行體罰」;另外第243A章《幼兒服務規例》第15條及第45R條分別訂明:「任何人不得對[兒童]中心內兒童施行體罰」、「任何人不得對互助幼兒中心內兒童施行體罰」。

不過,香港法例並沒有規管家長對子女施行體罰,嚴重虐兒案件偶有發生。2006年2月16日晚,一名10歲男童懷疑因頑皮而被鎖進皮箱裏懲罰,母親兩小時後打開皮箱發現孩子呼吸停頓、陷入昏迷,報警送院情況危殆[5];男童最後延至18日凌晨不治,警方起訴男童父母謀殺罪。[6]

根據社會福利署委託香港大學進行關於香港家庭暴力問題的調查[7]顯示,有效回覆的5,049名成人、2,062名12至17歲兒童之中,有約44%父母曾對孩子施行體罰;約32%發生於過去一年內;約22%發生於過去一星期內。進行研究的學者倡議改革香港法律,提出禁止一切兒童體罰、強制對施虐父母進行輔導等建議。

----體罰做為刑罰的爭議

世界各國對刑罰體罰看法不同,主要爭議在其是否人道和有效方面。對體罰例如1994年,新加坡法院對一名塗鴉和盜竊的美國少年Michael P. Fay的判決中包含鞭笞6下(後減為4下),被美國人普遍認為不人道,總統柯林頓呼籲赦免,但未遂。

----反對體罰的理由
侵犯兒童的人權和尊嚴。
造成兒童身體和心理上的傷害,可能導致未來的行為問題。
無法和家庭暴力區別,暴力虐待兒童者多用體罰作為辯解。
靠體罰只能產生短期的效果。
不能達到真正的教育。

----支持體罰的理由
是父母的自然權利。
是管教小孩必要的方法。
兒童缺乏自製力,口頭規勸不一定有效。
在其他教育方法失敗的情況下,應該允許體罰。
適當的體罰不一定有害。
2007-08-11 11:55 pm
有,在1989前開始停
2007-08-11 11:43 pm
體罰是指通過對人身體的責罰,特別是造成疼痛,來進行懲罰或教育的行為。

體罰未成年人
對未成年人的體罰有兩個來源:家庭內部(如來自父母)和教育機構(初、中等教育的教師)。

在世界各國都歷史悠久。中國有「不打不成器」、「棒下出孝子」的說法,西方諺語亦有「spare the rod, spoil the child」(拿走棍子,寵壞孩子)。

常見形式為用手腳毆打,用器物打、罰站、頂磚、罰跪、餓飯、罰勞動或身體運動、掌摑或令兒童自摑。廣東的現代家庭較常用雞毛帚子(藤條)鞭打方式教導孩子,故有「藤條燜豬肉」比喻此類體罰。

造成明顯身心傷害的體罰,不論來自父母或教育人員,均會被視為虐待兒童的犯罪。但世界各國對後果不大的體罰看法則有不同。有些歐洲國家禁止一切形式的體罰,其他國家則允許父母進行輕微體罰(例如用手心抽打屁股)。

各國現狀及態度
1989年通過的《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1]規定:「任何兒童不受酷刑或其它形式的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

目前下列國家完全禁止體罰兒童:奧地利、芬蘭、拉脫維亞、克羅埃西亞、德國、挪威、賽普勒斯、以色列、瑞典、丹麥、冰島、烏克蘭、羅馬尼亞、保加利亞、匈牙利。

全球各國對兒童體罰的法律詳情彙編,請參見[2],截止日期為2006年3月。

中國大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員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行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教職員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或者得變相體罰,情節嚴重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但沒有對父母體罰子女做出禁止。

2005年廣東省進行的「反對對兒童的暴力」顯示[3]:

54%的兒童報告被徒手、棍棒、皮帶打過。
76%的父母、52%大學生、59%初中生認為:體罰與成才有因果關係。
81%的父母認為「任何情況下教師都不可以體罰」,48%的父母贊成「只要不過分家長就可以打罵孩子」
48%的父母、37%的大學生、29%的初中生贊同「大人打罵孩子總是有理由的。

台灣
2005年的《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規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不得有體罰學生之行為,且不應對學生身心造成傷害」《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規定:教師體罰或以言語羞辱學生者記過。

據臺灣人本教育基金會的數字[4]:

1999年:83.4%中小學生在學校被體罰
2005年:65.1%中小學生在學校被體罰
1999年及2001年,來自父母的體罰占體罰總數的29%和37.8%。
2005年,台北市教師會調查結果:83%教師認為體罰並不嚴重。77%教師及65%家長不支持市政府的零體罰政策。

2006年12月12日立法院通過法案,中華民國(臺灣)將禁止學校有任何形式的體罰,成為世界上第109個禁止校園體罰的國家,但是學校中依舊有體罰的情況。

***香港***
香港在1990年代初起,在一些場所及學校禁止體罰。香港法例第279A章《教育規例》第58條訂明:「教員不得向學生施行體罰」;另外第243A章《幼兒服務規例》第15條及第45R條分別訂明:「任何人不得對[兒童]中心內兒童施行體罰」、「任何人不得對互助幼兒中心內兒童施行體罰」。

不過,香港法例並沒有規管家長對子女施行體罰,嚴重虐兒案件偶有發生。2006年2月16日晚,一名10歲男童懷疑因頑皮而被鎖進皮箱裏懲罰,母親兩小時後打開皮箱發現孩子呼吸停頓、陷入昏迷,報警送院情況危殆[5];男童最後延至18日凌晨不治,警方起訴男童父母謀殺罪。[6]

根據社會福利署委託香港大學進行關於香港家庭暴力問題的調查[7]顯示,有效回覆的5,049名成人、2,062名12至17歲兒童之中,有約44%父母曾對孩子施行體罰;約32%發生於過去一年內;約22%發生於過去一星期內。進行研究的學者倡議改革香港法律,提出禁止一切兒童體罰、強制對施虐父母進行輔導等建議。
2007-08-11 11:42 pm
體罰是指通過對人身體的責罰,特別是造成疼痛,來進行懲罰或教育的行為。
體罰的類型

[編輯] 體罰成人
體罰可以是對罪犯施行的一種正式懲罰,如鞭笞,也包括對肉體的傷害(肉刑)。是古代社會中常見的刑罰。目前在世界上還存在,如實行沙里亞法規的伊斯蘭國家對盜竊處以砍手的刑罰和新加坡的鞭笞。
監獄中的犯人或羈押中的嫌疑人也可能遭到獄警或同監人員的體罰。這些被認為是侵犯了被體罰者的人權,不屬於合法行為。
在軍隊中也存在體罰下級軍人的情況。

[編輯] 體罰未成年人
對未成年人的體罰有兩個來源:家庭內部(如來自父母)和教育機構(初、中等教育的教師)。
在世界各國都歷史悠久。中國有「不打不成器」、「棒下出孝子」的說法,西方諺語亦有「spare the rod, spoil the child」(拿走棍子,寵壞孩子)。
常見形式為用手腳毆打,用器物打、罰站、頂磚、罰跪、餓飯、罰勞動或身體運動、掌摑或令兒童自摑。廣東的現代家庭較常用雞毛帚子(藤條)鞭打方式教導孩子,故有「藤條燜豬肉」比喻此類體罰。
造成明顯身心傷害的體罰,不論來自父母或教育人員,均會被視為虐待兒童的犯罪。但世界各國對後果不大的體罰看法則有不同。有些歐洲國家禁止一切形式的體罰,其他國家則允許父母進行輕微體罰(例如用手心抽打屁股)。

[編輯] 各國現狀及態度
1989年通過的《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1]規定:「任何兒童不受酷刑或其它形式的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
目前下列國家完全禁止體罰兒童:奧地利、芬蘭、拉脫維亞、克羅埃西亞、德國、挪威、賽普勒斯、以色列、瑞典、丹麥、冰島、烏克蘭、羅馬尼亞、保加利亞、匈牙利。
全球各國對兒童體罰的法律詳情彙編,請參見[2],截止日期為2006年3月。

[編輯] 中國大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員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行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教職員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或者得變相體罰,情節嚴重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但沒有對父母體罰子女做出禁止。
2005年廣東省進行的「反對對兒童的暴力」顯示[3]:

54%的兒童報告被徒手、棍棒、皮帶打過。
76%的父母、52%大學生、59%初中生認為:體罰與成才有因果關係。
81%的父母認為「任何情況下教師都不可以體罰」,48%的父母贊成「只要不過分家長就可以打罵孩子」
48%的父母、37%的大學生、29%的初中生贊同「大人打罵孩子總是有理由的。

[編輯] 台灣
2005年的《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規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不得有體罰學生之行為,且不應對學生身心造成傷害」《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規定:教師體罰或以言語羞辱學生者記過。
據臺灣人本教育基金會的數字[4]:

1999年:83.4%中小學生在學校被體罰
2005年:65.1%中小學生在學校被體罰
1999年及2001年,來自父母的體罰占體罰總數的29%和37.8%。
2005年,台北市教師會調查結果:83%教師認為體罰並不嚴重。77%教師及65%家長不支持市政府的零體罰政策。
2006年12月12日立法院通過法案,中華民國(臺灣)將禁止學校有任何形式的體罰,成為世界上第109個禁止校園體罰的國家,但是學校中依舊有體罰的情況。

[編輯] 香港
香港在1990年代初起,在一些場所及學校禁止體罰。香港法例第279A章《教育規例》第58條訂明:「教員不得向學生施行體罰」;另外第243A章《幼兒服務規例》第15條及第45R條分別訂明:「任何人不得對[兒童]中心內兒童施行體罰」、「任何人不得對互助幼兒中心內兒童施行體罰」。
不過,香港法例並沒有規管家長對子女施行體罰,嚴重虐兒案件偶有發生。2006年2月16日晚,一名10歲男童懷疑因頑皮而被鎖進皮箱裏懲罰,母親兩小時後打開皮箱發現孩子呼吸停頓、陷入昏迷,報警送院情況危殆[5];男童最後延至18日凌晨不治,警方起訴男童父母謀殺罪。[6]
根據社會福利署委託香港大學進行關於香港家庭暴力問題的調查[7]顯示,有效回覆的5,049名成人、2,062名12至17歲兒童之中,有約44%父母曾對孩子施行體罰;約32%發生於過去一年內;約22%發生於過去一星期內。進行研究的學者倡議改革香港法律,提出禁止一切兒童體罰、強制對施虐父母進行輔導等建議。

[編輯] 體罰做為刑罰的爭議
世界各國對刑罰體罰看法不同,主要爭議在其是否人道和有效方面。對體罰例如1994年,新加坡法院對一名塗鴉和盜竊的美國少年Michael P. Fay的判決中包含鞭笞6下(後減為4下),被美國人普遍認為不人道,總統柯林頓呼籲赦免,但未遂。

[編輯] 體罰未成年人的爭議

[編輯] 反對體罰的理由

侵犯兒童的人權和尊嚴。
造成兒童身體和心理上的傷害,可能導致未來的行為問題。
無法和家庭暴力區別,暴力虐待兒童者多用體罰作為辯解。
靠體罰只能產生短期的效果。
不能達到真正的教育。

[編輯] 支持體罰的理由

是父母的自然權利。
是管教小孩必要的方法。
兒童缺乏自製力,口頭規勸不一定有效。
在其他教育方法失敗的情況下,應該允許體罰。
適當的體罰不一定有害。

[編輯] 國際不打小孩日
每年的4月30日是1998年在美國由一個反體罰組織發起的國際不打小孩日(又譯無巴掌日,美國稱為International SpankOut Day),目前已有上百個國家的民間參與。

[編輯] 注釋

↑ 兒童權利公約
↑ Global summary of the legal status of corporal punishment of children(英文,pdf)
↑ 暴力訓兒狀況嚴重
↑ 台灣兒童體罰情況
↑ 〈10歲童遭反鎖皮篋命危 疑頑皮遭「教訓」父母涉虐兒被捕〉,載香港《明報》,2006年2月17日。
↑ 〈鎖篋男童不治 父母控謀殺〉,載香港《明報》,2006年2月19日。
↑ 香港大學新聞稿:〈體罰可以致命: 倡議立法禁止體罰兒童〉,2006年3月1日。


收錄日期: 2021-04-13 01:02:45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70811000051KK03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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