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香港
香港在1990年代初起,在一些場所及學校禁止體罰。香港法例第279A章《教育規例》第58條訂明:「教員不得向學生施行體罰」;另外第243A章《幼兒服務規例》第15條及第45R條分別訂明:「任何人不得對[兒童]中心內兒童施行體罰」、「任何人不得對互助幼兒中心內兒童施行體罰」。
不過,香港法例並沒有規管家長對子女施行體罰,嚴重虐兒案件偶有發生。2006年2月16日晚,一名10歲男童懷疑因頑皮而被鎖進皮箱裏懲罰,母親兩小時後打開皮箱發現孩子呼吸停頓、陷入昏迷,報警送院情況危殆[5];男童最後延至18日凌晨不治,警方起訴男童父母謀殺罪。[6]
根據社會福利署委託香港大學進行關於香港家庭暴力問題的調查[7]顯示,有效回覆的5,049名成人、2,062名12至17歲兒童之中,有約44%父母曾對孩子施行體罰;約32%發生於過去一年內;約22%發生於過去一星期內。進行研究的學者倡議改革香港法律,提出禁止一切兒童體罰、強制對施虐父母進行輔導等建議。
----體罰做為刑罰的爭議
世界各國對刑罰體罰看法不同,主要爭議在其是否人道和有效方面。對體罰例如1994年,新加坡法院對一名塗鴉和盜竊的美國少年Michael P. Fay的判決中包含鞭笞6下(後減為4下),被美國人普遍認為不人道,總統柯林頓呼籲赦免,但未遂。
----反對體罰的理由
侵犯兒童的人權和尊嚴。
造成兒童身體和心理上的傷害,可能導致未來的行為問題。
無法和家庭暴力區別,暴力虐待兒童者多用體罰作為辯解。
靠體罰只能產生短期的效果。
不能達到真正的教育。
----支持體罰的理由
是父母的自然權利。
是管教小孩必要的方法。
兒童缺乏自製力,口頭規勸不一定有效。
在其他教育方法失敗的情況下,應該允許體罰。
適當的體罰不一定有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