咩叫公務員

2007-08-11 7:21 am
咩叫公務員,做咩工作的,如何入行,薪金大約多少

回答 (2)

2007-08-11 7:26 am
✔ 最佳答案
公務員就是現代社會中接受人民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人。不管公務員範圍如何界定,都有一個共同特點,即依法履行公職、有人員編製限制、由政府財政保證其工資和勞保福利。世界各國現代公務員制度對待公務員的劃分大致可以分為三類,一是小範圍的公務員,以英國為代表;二是中等範圍的公務員,以美國為代表;三是大範圍的公務員,以法國為代表。



歷史 西方國家的公務員制度沿於英國的文官制度;而普遍認為世界上最早以考試方式取錄公職人員的是中國。隋唐年間的中國即設吏、兵兩部選拔文官及武官,及後又有科舉制度。

[編輯] 自由資本主義時期 資產階級革命後相當長的時間里(直至19世紀末), 政府的管理職能十分有限,主要是維護社會秩序,充當「守夜人」的角色。公職人員的任用仍以任命為主。在君主制國家,官職由國王恩賜、貴族委任或世襲;在共 和制國家,則由總統等行政長官委任。現代資產階級政黨制度建立後,政黨政治操縱著國家全力的分配,政府公職人員也隨著執政黨的更替而不斷變動。恩賜官職與 政黨分贓導致了大量貪污腐敗。在這樣的背景下,國家公職人員的管理並沒有形成科學的規範與相應的制度。

[編輯] 公務員制度的創立 19世紀的後30年裡,在兩次科技革命與產業革命的推動下,工業生產迅速發展,資本主義進入壟斷階段。「議會至上」的時代結束了,隨之而來的是「行 政專橫」。國家行政管理職能迅速增強,迫切需要改革公職任用制度,提高行政效率。19世紀末20世紀初,西方主要的幾個國家先後創立了公務員制度。
英國。19世紀初,英國在印度設立了赫爾利伯略行政管理學校(Hailybury)專門培訓和訓練印度行政官員。1853年,東印度公司的特許狀期滿,向英國國會申請新的特許狀,英國國會委派了以議員巴倫·麥考萊(Baron Macaulay)為首的3人小組進行調查,麥考萊提出赫爾利伯略行政管理學校公開經偵選材經驗的報告,即《麥考萊報告》。不久,財政部常務次官查理斯·屈維廉(Charles Trevelyan)與史丹福·諾斯科特(Stanfford Northcote)在1854年提出了著名的《諾斯科特-屈維廉報告》。該報告首次以官方文件形式講政府公職人員統稱為「文官」(Civil Service,複數集合名詞;Civil Servant,單數名詞)。1854年10月,英國在英俄克里米亞戰爭中的失利使得帕麥斯頓內閣不得不在次年5月21日頒佈《關於錄用國王政府文官的樞密院令》,該法令責成英國政府專門成立不受黨派干涉,獨立主持文官招生考試的3人文官事務委員會。1859年,英國議會頒佈《文官退休法》明確了文官的範圍。1870年英國樞密院法令再次確認文官的公開競考擇優錄取原則,這一法令標志著英國現代文官制度的建立。美國德國法國日本
現代公務員制度
[編輯] 英國 英國的公務員原本稱為Crown servant,即國王╱女王的僕人,至近代改為Civil servant,通常譯為「文官」,指中央政府系統非選舉產生及非政治任命的事務官,不包括經選舉或者政治任命產生的內閣成員及各部政務次官、政治秘書等政務官。許多英聯邦國家屬於此類型。其特點是:
政治中立:公務員不會因政權(執政黨)的更替而更換,公務員主要的工作是執行政策,而非制訂政策;政策失敗,公務員亦不用下臺,以確保社會穩定。擇優而任:公務員由一相對中立的考試制度招聘,以確保公務員的才能。
[編輯] 香港 香港的公務員制度大部分源自英國,但有一點不同。香港的政策局局長(負責制訂特定範疇的政策,類似英國的部長)原本也是公務員,而非像英國的部長般是政治任命,犯錯即要下臺;要解僱公務員亦非常困難,香港人因而稱之為「鐵飯碗」。由於這個制度使行政長官有很大制肘,引致前行政長官董建華推行問責制改革。
在香港,公務員其中的一個俗稱是公僕,即公眾的僕人,由英語Civil servant直譯而來。
2007-08-17 8:16 am
政 務 職 系 人 員 是 專 業 的 管 理 通 才 , 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擔 當 重 要 角 色 。 他 們 會 定 期 被 派 往 各 決 策 局 和 部 門 擔 任 不 同 職 位 , 平 均 每 兩 至 三 年 調 職 一 次 。 透 過 定 期 的 職 位 調 派 , 政 務 主 任 可 以 接 觸 不 同 層 面 , 汲 取 各 方 面 經 驗 , 發 展 多 方 面 才 能 和 從 事 多 樣 化 的 工 作 。 他 們 具 備 豐 富 的 經 驗 、 卓 越 的 行 政 技 巧 及 多 方 面 才 幹 , 又 勇 於 面 對 挑 戰 , 是 政 府 的 重 要 資 產 。
公 務 員 的 聘 任 政 策 是 以 公 開 及 公 平 競 爭 為 原 則 。 公 務 員 職 位 空 缺 , 都 通 過 富 競 爭 性 的 遴 選 過 程 , 以 揀 選 最 優 秀 而 合 乎 資 格 的 應 徵 者 來 填 補 。 政 府 的 宗 旨 是 「 用 人 以 才 」 。

新 入 職 的 公 務 員 , 過 往 一 直 是 按 長 俸 聘 用 條 款 受 聘 , 他 們 須 經 過 為 期 兩 年 的 試 用 期 。 為 達 致 在 公 務 員 聘 任 制 度 引 入 更 大 靈 活 性 的 目 標 , 政 府 於 2000 年 6 月 1 日 起 為 新 入 職 公 務 員 實 施 新 入 職 制 度 及 一 套 新 的 聘 用 條 款 和 服 務 條 件 。
在 新 入 職 制 度 下 , 大 多 數 公 務 員 最 先 會 按 試 用 條 款 及 ╱ 或 合 約 條 款 受 聘 一 段 指 定 的 觀 察 期 。 若 該 人 員 符 合 職 系 的 有 關 準 則 及 要 求 , 方 可 獲 考 慮 按 當 時 適 用 的 長 期 聘 用 條 款 受 聘 。 個 別 公 務 員 職 系 可 為 新 入 職 人 員 制 訂 招 聘 政 策 和 採 用 不 同 的 入 職 制 度 , 例 如 不 同 觀 察 期 及 聘 用 條 款 , 以 配 合 他 們 的 管 理 需 要 或 運 作 需 求 。
部 門 和 職 系 管 理 層 會 負 責 對 試

收錄日期: 2021-04-18 15:3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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