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號風球上班

2007-08-11 1:35 am
我想問,如果8號風球,雇主不容許雇員下班,並繼續工作.那雇主是否已經觸犯法例,而員工又可否控告雇主?請提供法例資料.謝謝!

回答 (3)

2007-08-11 1:41 am
✔ 最佳答案
黑色暴雨及八號風球的規定

根據香港法例第282章《僱員補償條例》第5條,在烈風警告或暴雨警告期間下,僱員在上下班途中四小時內受傷,即屬工傷。但法例並沒有規定在烈風警告或暴雨警告期間是否必須上班。

勞工處發出了不具約束力的《颱風或暴雨警告下的工作守則》,建議在上班之前,如果已懸掛 8 號風球或黑色暴雨警告訊號,除非必要人員 ﹝如緊急維修人員等﹞,僱主不應要求僱員上班。至於在工作時間內,如果 8 號風球掛起,僱員即可下班;若果黑色暴雨警告,在安全情況下,僱員應繼續留在安全地方。

《守則》又建議,在工作時間內,如果距離工作時間結束三小時 8 號風球或黑色暴雨警告訊號除下,則僱員需於兩小時內返回工作地點。如因交通阻塞或交通問題,僱員需要致電主管。若在工作時間結束前三小時內,有關訊號除下,則員工無須上班。

至於 8 號風球或黑色暴雨期間,僱員的工資如何計算,《守則》建議應如常發放工資,而當值之人員,則應發予津貼。



香港法例 第282章《僱員補償條例》
第5條 《僱主就意外引致僱員死亡或喪失工作能力而支付補償的法律責任》
第 (4) (f) 款 -

"如僱員遭遇意外時,僱員於烈風警告或暴雨警告期間內,作符合下述規定的作為,則僱員遭遇的意外,須當作是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的意外─

(i) 在其居所與其工作地點之間,並在該日其工作時間開始前4小時內,採用直接路铫前往其工作地點,或在其居所與其工作地點之間,並在該日其工作時間終止後4小時內,前往其居所(視屬何情況而定);或

(ii) 在法院認為合理的其他情況下,正在其居所與其工作地點之間的路途上,而就本段而言─

(A) “烈風警告”(gale warning) 指表示香港或香港附近出現熱帶氣旋的警告,而該警告是藉使用香港天文台台長發出的表示通常稱為8號西北、8號西南、8號東北、8號東南、9號或10號的熱帶氣旋警告訊號正在生效的熱帶氣旋警告訊號而作出的;

(B) “暴雨警告”(rainstorm warning) 指表示香港或香港附近有暴雨的警告,而該警告是藉使用香港天文台台長發出的表示通常稱為紅色、或黑色暴雨警告訊號正在生效的暴雨警告訊號而作出的"
2007-08-11 1:42 am
要視乎僱主與員工簽訂的合約,每個員工都應有一份copy。
若沒有列明8號風球仍要上班,雇主已經觸犯法例,員工可控告雇主。
參考: me
2007-08-11 1:38 am
員工可否控告雇主,因雇主已經觸犯法例。


收錄日期: 2021-04-13 01:02:09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70810000051KK03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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