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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 美 國 的 外 籍 人 士 , 除 了 以 H 或 L簽 証 者 之 外 , 凡 是 申 請 美 國 永 居 留 權 , 在 等 待 辦 理 之 際 出 境 者 , 都 必 須 先 申 請「 預 先 入 境 許 可 」 , 才 能 在 回 美 時 不 會 被 擋 在 機 場 或 港 口。 通 常 而 言 , 大 部 份 的 回 美 証 都 可 以 讓 持 証 人 順 利 回 到 美 國 , 但 是 新 移 民 法 上 規 定 當 事 人 曾 經 在 美 國 逾 期 居 留 超 過一 百 八 十 天 , 三 年 不 得 入 境 , 逾 期 居 住 超 過 一 年 十 年 不 得 入 境 , 這 兩 類 逾 期 居 留 者 , 即 使 持 有 移 民 局 發 出 的 「 預 先 入 境 許 可 」 , 在 入 境 時 , 也 會 被 拒 絕 入 境 , 其 永 久 居 留 ,或 者 調 整 為 其 他 非 移 民 簽 証 的 申 請 也 都 會 因 之 無 效 。
*如 何 申 請 預 先 入 境 許 可 。答 , 一 般 而 言 , 填 寫 移 民 局 的 I-131表 格 , 加 上 有 關 証 件, 相 片 , 及 九 十 五 元 usd 申 請 費 , 每 一 個 移 民 分 局 都 有 不 同 的申 請 程 序 , 所 以 要 先 與 移 民 局 分 局 聯 絡 。
*為 什 麼 有 了 預 先 入 境 許 可 還 不 能 入 境 。答 , 主 要 原 因 是 九 六 年 移 民 法 修 正 案 , 對 逾 期 留 的 嚴 格 規 定 , 凡 是 曾 經 在 美 國 逾 居 留 超 過 一 百 八 十 天 者 三 年 不 得 入 境 , 逾 期 超 過 一 年 者 十 年 不 得 入 境 。 上 述 的 人 士 , 在 申 請 調 整 移 民 簽 証 或 非 移 民 簽 証 期 間 , 到 國 外 之 後 即 不 准 入 境, 即 使 當 事 人 持 有 有 效 的 預 先 入 境 許 可 。 另 外 一 個 麻 煩 是, 當 事 人 除 了 回 不 來 , 連 原 先 申 請 調 整 身 份 的 案 子 也 會 被 否 決 。 所 以 曾 經 有 過 逾 期 居 留 情 況 者 , 要 三 思 而 行 再 出 境。 因 為 有 些 逾 期 居 留 可 能 自 已 還 不 知 道 , 特 別 是 學 生 簽 証, 等 長 期 居 留 的 非 移 民 簽 証 , 中 間 在 轉 學 或 者 休 學 時 可 能會 斷 掉 , 變 成 非 法 逾 期 居 留 , 冒 然 出 境 就 回 不 來 了 。
必 須 注 意 的 是 , 如 果 出 境 之 前 沒 有 申 請 預 先 入 境 許 可 , 出 境 之 後 , 移 民 局 就 視 為 放 棄 有 關 的 移 民 事 務 申 請 , 而 且 在 回 美 國 時 不 准 入 境 。 但 是 這 項 規 定 不 包 括 持 H-1, L-1 簽 証 者 及 其 眷 屬 H-4,L- 2等 申 請 永 久 居 民 的 情 況 , 這 兩 種 簽 証 在 等 候 綠 卡 期 間 , 可 以 不 必 申 請 預 先 入 境 許 可 , 亦 可 順 利 回 美 。
回 美 証 及 難 民 旅 行 証 件 的 申 請 , 填 了 表 之 後 , 附 上 有 關 的 文 件 及 相 片 , 寄 到
USINS, NORTHERN SERVICE CENTER,
100 CENTENNIAL MALL NORTH, ROOM B-26,
LINCOLN,NEBRASKA 68508,
或 者 郵 寄 送 到 美 國 領 事 館 , 海 外 移 民 局 辦 事 處 轉 交 , 不 論 用 何 種 方 式 , 都 得 人 在 美 國 時 交 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