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物業出租後第二年進入生約期,而業主希望出售物業, 可否一個月通知租客收回物業再把物業出售

2007-08-09 10:32 pm
請問物業出租後第二年進入生約期,而業主希望出售物業, 可否一個月通知租客收回物業再把物業出售, 而租約是2004年7月1日後訂立的.

回答 (2)

2007-08-09 11:06 pm
✔ 最佳答案
視乎合約條款細則, 一般合約訂立是兩年期, 一年死約, 一年生約, 待過了頭十二個月, 雙方均有權於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對方終止合約. 除非合約訂明是兩年死約則必於二十四個月後才可終結合約.
2007-08-10 6:28 am
合約條款細則, 一年死約及一年生約, 頭十二個月為死約, 雙方需理行合約所訂,任何一方終止合約,需賠償對方,如死約餘下三個月,則以三個月補償金,第二年為生約,住客有權終止合約,但需一個月前通知,但業主則無權絡止合約,除非住客願意,這年生約,較保障住客.


收錄日期: 2021-04-25 21:2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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