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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入境-護照
澳門出境-護照
類別:在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入出國
項目:在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簡要說明(編碼0303)
----------------------一、申請程序:
(一)在僑居地者:應向駐外館處申請。
(二)已持我國護照或入出國許可入國停留,符合居留規定條件者:逕向入出境管理局申請。
二、應備文件:
(一)居留申請書一份(並附二吋照片一張)。
(二)僑居地身分證明。
(三)足資證明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文件。
(四)僑居地警察紀錄證明書(三個月內有效);未滿二十歲者免附。
(五)健康檢查合格證明(依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健康證明應檢查項目(乙表)辦理,三個月內有效)。
(六)證照費:新臺幣陸佰元;已入國停留期間申請者,新臺幣肆佰元。
(七)委託書(本人親自申請者免附)。
(八)已入國停留期間申請者,加附流動人口登記聯單、入出國許可證件。
(九)相關證明文件(詳列表)--------------->列表詳見參考資料上的連結。
三、附記:
(一)曾逾停留期限,其不予許可再入國期間自其出國之翌日起至少為六個月;不予許可居留期間自其出國之翌日起至少為一年。
(二)足資證明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文件,指本人之我國護照、入國許可證副本、國籍證明書、華僑登記證、華僑身分證明書(加附本人出生證明、父或母之國籍證明)或國防部核發之前國軍官兵證明文件。
(三)在大陸、海外地區或港澳製作之文書,應經海基會、駐外館處或香港中華旅行社驗證。
(四)經許可居留,在臺灣地區居留一定期間,仍具備原居留條件者(親屬關係因結婚發生者,應存續三年以上;但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已生產子女者,不在此限),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AF368、AF369、AF370除外,不能申請定居)。
(五)居留一定期之計算方式:
1、AF351-363、AF372:連續居留滿一年(一年內未出國)、居留滿二年且每年居住二百七十日以上或居留滿五年且每年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以上。
2、AF364-367:居留滿五年且每年居住二百七十日以上或居留滿七年且每年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以上。
3、AF371:連續居留滿三年。
4、AF373:連續居留滿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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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僑生來台升學應依「入出國及移民法」及其施行細則、「外國人入出國境及居留停留規則作業規定」辦理在台居留。
一、辦理方式
〔一〕在台原有戶籍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許可證副本入境者,應恢復戶籍,請領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此類僑生應於入境後三十日內持憑經機場蓋有入境查驗戳記之我國護照或入國許可證副本,逕向原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入登記。如未在原戶籍所在地居住,應持憑原戶籍所在地除戶謄本向現住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入登記。
〔二〕在台無戶籍者,應辦理台灣地區居留證。
此類僑生應在僑居地備齊有關文件,向我駐外機構申請核轉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發給以僑生升學事由之入境居留證副本,經機場查驗,入境後十五日內持憑居留證副本向境管局換領台灣地區居留證。
前述應備齊之文件如下:
(1)入境居留申請書一件〔附脫帽照片三張〕
(2)僑居地身分證明正本、影本各一件〔正本驗畢退還〕
(3)足資證明我國國籍之文件一件
(4)當地居留權證明或當地政府發給之回程簽證
(5)僑居地警察紀錄證明書一件〔依境管局規定未滿二十歲者,僑居地尚無發給或不發給者免附〕
(6)健康檢查合格證明一件
(7)相關證明文件
※已入境停留之僑生,得備齊前述文件,逕向入出境管理局申請在台灣地區長期居留。
﹝三﹞1、持外國護照入境者,應申辦外僑居留,領用外僑居留證。 海外保薦持外國護照者,憑入學通知單,逕向我國駐外館處申請居留簽證來台,並於入境後十五日內持憑入學通知單或學生證向居住所在地縣市政府警察局外事科(課)申請外僑居留證。
2、持外國護照,以停留簽證入境,非前述二種海外保薦回國僑生,而係自行來台升學者,應自行覓妥保證人逕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辦理改辦居留簽證,再向警察局申請外僑居留證。
附註:各類申請書表及保證書可向僑務委員會洽領。
二、其他注意事項
〔一〕持用外僑居留證之僑生,依「外國人入出國境及居留停留規則」規定,應每年更換一次外僑居留證。
〔二〕回國升學之新僑生,在未領取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台灣地區居留證、及外僑居留證前,得憑其學生證或學校出具之相關證明文件,在新台幣十萬元之限額內,逕向金融機構開設新台幣帳戶。
〔三〕本說明僅提供參考,詳細申辦內容,仍須依「入出國及移民法」及其施行細則及「外國人入出國境及居留停留規則作業規定」等相關法規辦理。
三、僑務務委員會僑生輔導室服務櫃台
地址:台北市徐州路五號三樓
電話:(02)3343-2645
傳真:(02)2356-63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