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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開埠初期:
1841年,英國為全香港島進行人口統計,當時島上只有村民約3,650人,聚居於20多條村落,而漁民則有約2,000人,棲宿於岸邊的漁船上。
由香港開埠初期至19世紀末的數十年間,在英國的殖民統治下,香港從一個地瘠山多、水源缺乏的小漁村,逐漸發展成一個轉口港,成為歐洲各國與中國進行轉口貿易的樞紐。
隨著清廷割讓香港島予英國,香港遂成為英國的殖民地。當時仍為英國全權代表的砵甸乍於1842年10月27日在香港發出告示,指「香港乃不抽稅之埠,準各國貿易,並尊重華人習慣」。其後維多利亞女皇在1843年4月5日頒發《英皇制誥》,《制誥》在同年6月抵港,而耆英與砵甸乍於6月26日在香港就《南京條約》換約,砵甸乍遂依據《制誥》,正式成為香港首任總督。
砵甸乍上任總督後,隨即依據《英皇制誥》成立香港政府,設立了行政局、定例局和最高法院。當中,砵甸乍在1843年8月宣佈委任三名官守議員加入定例局。該三名官守議員分別為莊士敦(前護理總督)、摩理臣(商務總監中文秘書兼傳譯員)及金尼(首席裁判司),因此定例局最初連總督在內,只有四名成員。定例局在1844年1月11日舉行首次會議,並在1844年2月26日通過首條香港法例。
歷來的香港總督皆由英國任命,而行政局及定例局(其後稱為立法局)議員由政府委任,大多數為官守議員。1850年,立法局首度引入非官守議員,至1880年委任首名華人議員伍廷芳。而行政局則要到1896年才開始有非官守議員。
另一方面,一個類似市議會的機構潔淨局(市政局前身)於1883年成立,並於1887年起引入由選舉產生的成員。
司法方面,英國政府於1865年修訂對香港總督的訓令,規定「任何法例若對亞非裔人士有所禁制,而歐籍人士則不受其限者,總督均不得批准施行」,確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並為日後穩固的司法制度奠下基礎。
香港特別行政區史:
生活方式
香港在1997年前後的生活方式改變不大。香港在一國兩制之下,市民的自由與個人財產繼續受到法律保障。正如已故中國領導人鄧小平所言,「舞照跳,馬照跑」。不過由於經濟持續不景,香港現存的夜總會已所餘無幾,而賽馬投注額也逐年下跌。
香港人也享有出入境的自由。政府為香港居民簽發的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獲得不少國家的免簽證待遇。部份市民則因工作及家庭的原因,選擇到鄰近的廣東省城市居住,令內地與香港的人民往來更頻密。1997年以前因香港前途問題移民至外地的香港人,不少在1997年後回流香港工作及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