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非常視乎當初的聘用條款 - 是否能外出用膳。
例如, 星期六和星期日上班, 上午九時至下午三時, 一小時午膳, 日薪300。此時, 無論僱員或僱主, 都可以演繹每小時工資60元(不包括午膳一小時), 或可以演繹每小時工資50元(包括午膳一小時); 兩者同樣有一定的認受性。
若在審裁上, 會傾向考慮僱員, 在午膳期間的自由活動空間; 如果, 在這一小時的期間內, 僱員不受限制, 自由地離開工作場所的話, 會同意時薪60元; 如果午膳期間, 仍舊在店內工作; 這樣同意時薪50元的機會較多。
以上的解釋, 希望有助你的理解。
2007-08-08 08:50:36 補充:
午膳期間, NO PAY, 不算犯法。若在午膳期間, 強迫僱員繼續工作, 同時 NO PAY 的話, 情理上說得通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