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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責
根據《香港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立法會主要職責有:
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
控制公共開支
監察政府工作
審核、通過政府的財政預算
接受香港居民申訴
同意終審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
如立法會全體議員四分之一聯合動議,指控行政長官有嚴重違法或瀆職行為而不辭職的話,立法會可通過進行調查,並委託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組成獨立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調查委員會會進行調查並向立法會提交報告。如調查委員會調查後認為有足夠證據構成對行政長官的指控,立法會會對是否提出彈劾案進行表決。如果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通過的話,立法會可提出彈劾行政長官案,並將結果知會中央人民政府,並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決定。中央人民政府接獲報告後會決定是否免去行政長官的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