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我建議, 不要 “寫出曾經做過這四份工”。除非毫無選擇, 而又非寫不可。
因為, 未來僱主可能是這樣猜想:
1.)他 (或她) 會在這裡工作多久? 上次離職的原因是這樣, 再上次離職的原因是那麼樣…………., 點解有這麼多的離職理由; 是否一個 “不定性”的僱員? 還是背景複雜的人呢?
2.)是否一個受不了壓力、 輕易放棄的人? 既然有往跡可尋, 為何還要成就他 (或) 她; 要自己成為另一個 “短期的跳板”?
避免僱主不必要的想像, 或是自己費神, 思考如何解釋離職的原因。不講為妙。
我建議, 可以解釋這段 “不在職” 期間, 是協助家人的生意, 沒有在外工作; 這樣的解釋, 可能較易被 “未來的僱主” 所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