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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A = Outward Processing Arrangement (外地加工措施)
香港外地加工措施 (紡織品豁免出口關稅安排)
中國內地在2005年1月1日對部分紡織品徵收出口關稅,在外地加工措施下,屬香港原產地資格的紡織品及成衣產品可獲豁免出口關稅。
1. 長遠安排﹕
以電子方式實施免徵內地出口關稅
2. 過渡性安排﹕
由2005年6月10日起,憑 「內地加工紡織品OPA證明」 (簡稱「OPA紡織品證明」),申請免徵出口關稅,直至另行通告
3. OPA 紡織品證明
a.「OPA 紡織品證明」的申請手續
製造商必須持有有效的工廠登記,並事先辦理外地加工措施登記,才符合資格申請「OPA 紡織品證明」,商號可由6月6日起申請 「OPA 紡織品證明」,可在工業貿易署網站 (
http://www.tid.gov.hk/tc_chi/aboutus/form/public forum/cert/index.html) 下載「OPA 紡織品證明」表格,或於工業貿易署大樓 M12室 "OPA 紡織品免徵內地出口關稅辦事處"免費索取
b. 呈交文件﹕
- 填妥的「OPA 紡織品證明」(一式兩份)
- 外地加工措施登記咭
- 內地進口報關單副本
商號應確保所有遞交的文件上所載的資料相符,當貨品完成外發加工後,從內地出口並運回香港時,商號須向內地海關出示經工貿署認證的「OPA 紡織品證明」,以作免徵出口關稅之用。
4.「OPA 紡織品證明」的要求
a.「OPA 紡織品證明」應符合以下要求﹕
- 「OPA 紡織品證明」用 A4紙印制
- 「OPA 紡織品證明」的內容須以中文填寫,附公司印鑑及簽名外,必須以電腦打印機列印
- 一份「OPA 紡織品證明」對應一份報關單。每份「OPA 紡織品證明」必須在效期內使用,而且只能使用一次,一經使用或者過了有效期則立即注銷不能再次使用
- 「OPA 紡織品證明」的內容不得塗改,否則無效
b.填寫項目﹕
- 收貨人 (內地加工企業名稱及地址)
- 出口人香港工廠登記編號
- 出口關區﹕有關 OPA 紡織品的出口口岸必須是一個。對於轉關貨物,出口口岸應該是啟運地的海關。
- 項號﹕不超過20項
- 貨品的稅則號列﹕按內地海關10位商品編碼填寫
- 貨品名稱
- 計量單位﹕內地出口報關單中商品的計量單位必須與「OPA 紡織品證明」中對應商品的計量單位相一致,輸出數量不能大於「OPA 紡織品證明」中對應商品的輸出數量。且OPA紡織品不能跟其他非OPA貨物混合申報
- 聲明
- 公司印鑑簽名﹕OPA授權簽署人簽名
5. 申請 OPA紡織品證明須知
a. 申請豁免出口關稅的貨物必須已在香港進行足以賦予該製成品香港原產地資格的製造工序
b. 貨品完成外發加工後,必須一次運返香港,不可分批進口
c. 其後須為有關貨品申請香港產地來源證或原產地證書
d. 遵守外地加工措施的程序及規定
6. 出入口程序
a. 申請豁免內地出口關稅,必須使用修訂合併表格 (TRA 577A) 利用「外地加工措施」出口紡織品到內地加工及再進口香港
b. 使用原有的合併表格 (TRA 577),將不獲豁免內地出口關稅
c. 對於在2005年6月10日前利用原有的合併表格 (TRA 577) 已進入內地加工而尚未再進口香港的貨品,商號須申請補發修訂合併表格
d. 貨物從香港出口後,工貿署不會處理任何對「OPA 紡織品證明」及修訂合併表格所作出的修改要求
7. 重要注意事項
a. 內地現行的紡織品出口徵稅措施,包括貨範圍及相關的稅則號列,可能會不時作出修訂。商號在安排貨品外發加工前,應瀏覽工貿署網站的相關網頁 (
http://www.tid.gov.hk/tc_chi/aboutus/tradecircular/cic/asia/2007/asia200.html),查看內地最新公布的資料
b. 內地海關可全權決定批准或拒絕外地加工措施貨品的豁色出口關稅申請
8. 查詢辦法
a. 貿易通告﹕
www.tid.gov.hk
b. OPA 紡織品免徵內地出口關稅辦事處
地址﹕九龍彌敦道700號工業貿署大樓閣樓M12室
c. 查詢熱線電話﹕2398 5370 / 3403 64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