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件)有薪病假問題 - 佢咁樣既係未算係犯法? *15點

2007-08-04 4:28 am
我係公司做左大約一年多.岩岩係7月尾已經正式離職!
今日返公司拎糧個陣發覺左以下問題:

9/7/2007 ~ 12/7/2007 呢四日,我請左有薪病假;當然我亦都付合晒領取有薪病假既要求(即:病假不少於連續4 天/能夠出示適當的醫生證明書/已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但問題係..我老闆唔肯批!而且佢竟然打去同個(中)醫師講我個4日係有返工,重好精神,點解要開醫生紙俾我?個(中)醫師信以為真就結果搞到個(中)醫師簽名話之前批既病假取消! 但係,我確實係個4日無返到工,有工咭證明! 而且經過我同個(中)醫師了解之後,發現其實根本係個老闆講大話! 之後我就打去同老闆理論,佢竟然講左句:「再唔係您未叫個(中)醫師寫返張野證明堅持要您放囉! 到時再睇下點囉~」佢呢句說話俾我覺得佢係點都唔會批! 連個(中)醫師都咁講!
佢咁既騙人做法,其實就算我唔叫個 (中)醫師寫個封咁既堅持信,我係未都一定可以拎得返個4/5既人工? 如果佢堅持唔俾,如果我去勞資關係組告佢,勝算又有幾大呢?!

回答 (2)

2007-08-06 7:42 am
✔ 最佳答案
我建議到勞工處, 追討有關差額和備案。照情理而言, 勝算較高。原因是:
1.) 某方作出虛假聲明。
2.) 另一方違反有關法例: 香港法例 第486章 《個人資料 (私穩) 條例》
以下是有關有薪病假的細則, 希望有助你明白, 作為僱員的權利。
· 只要為同一僱主做滿一個月,便可享有疾病津貼,但須有註冊西醫或註冊牙醫生紙及辦妥請假手續,同時病假連續不少於四天。(因懷孕而引起疾病則除外,包括產前及產後檢查)
· 服務的第一年,每做滿一個月,可累積二天的有薪病假。第二年起,每個月可累積四天。最多可累積至一百二十天。
· 領取疾病津貼不超過三十六天,呈交註冊西醫醫生紙便可。但超過三十六天,則需呈交駐院醫生之証明。
疾病津賠為正常工資的五分之四,依正常糧期發給。

2007-08-04 5:28 am
勝算都好大,不過事前可以嚇嚇你前老闆。同你前老闆講:「你同中醫的對話已經被我們錄了音,我們會告上法庭的!」

咁你前老闆多數都會考慮跟你和解,好過你真係同佢上庭排期啦!


收錄日期: 2021-04-19 16:33:58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70803000051KK048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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