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印傭在家偷錢和日用品...., 交agent 後他們提議報警處理。 但警察查問後不受理並任由她跟同鄉自行由差館離去, 現失去聯絡. 後由agent 告知現由一個不知名的基督教會團體收留她, 此外傭並在教會人士的協助下到 agent 取回 pastport。而我則一直被蒙在鼓內。現我要否報警備案先? 我己即時傳真終止合約通知到入境處和agent ,但不知是否要寄正本才算生效? 由於 agent和印傭一直没有聯絡我和告知如何解決此工人的離港問題。現有無朋友熟悉這方面知識並教我如何避免觸犯勞工法例和不會被工人因有敎會的工會出頭而引致我要付出不必要和不合理的支出? 我只是要找個工人回來照顧小朋友而已, 真的不明白那些教會還要協助那些小偷。 心急的煩惱人!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