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有 薪 病 假 日 最 多 可 累 積 至 120天。 僱 員 根 據 連 續 性 合 約 受 僱, 在 最 初 受 僱 的 12個 月 內, 每 受 僱 滿 一 個 月 即 可 累 積 有 薪 病 假 日 2天。 其 後, 每 受 僱 滿 一 個 月 即 可 累 積 有 薪 病 假 日 4天。
有 薪 病 假 日 分 為 兩 類。 第 一 類 是 最 初 累 積 的 36天, 而 第 二 類 則 是 其 後 的 84天。如 屬 以 下 情 況, 僱 主 該 支 付 疾 病 津 貼 給 僱 員:
a. 僱 員 已 累 積 了 所 放 取 有 薪 病 假 日 的 數 目;
b. 所 放 取 的 病 假 不 少 於 連 續 四 天; 以 及
c. 僱 員 能 夠 出 示 適 當 的 醫 生 證 明 書。
僱 員 如 放 取 第 一 類 有 薪 病 假, 須 有 由 註 冊 醫 生、註 冊中 醫 或 註 冊 牙 醫 簽 發 的 醫 生 證 明 書。
僱 員 如 放 取 第 二 類 有 薪 病 假, 須 有 由 他 在 醫 院 門 診 部 或 留 院 時 為 他 診 治 的 註 冊 醫 生 、註 冊 中 醫 或 註 冊牙 醫 簽 發 的 醫 生 證 明 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