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時才可得回被扣分數

2007-07-31 11:31 pm
請問違例駕駛時被扣分數何時才可取回..........

回答 (4)

2007-08-01 12:21 am
✔ 最佳答案
在法庭判你扣分那天開始的兩年後,你才可得回該宗案件被扣的分數,如果你在這期間又觸犯第二宗同樣又是被扣分的案件呢,那第二宗案件,同樣又是要經過兩年才可得回第二宗所扣的分,係完全唔會影響第一宗的年期的.
簡單的講:每宗犯扣分的案件,必須經過兩年,才可以甩身.
2007-08-01 5:13 am
違 例 駕 駛 記 分 制 度 在 一 九 八 四 年 八 月 二 十 五 日 實 施 。 由 該 日 開

始 , 駕 駛 者 倘 若 觸 犯 這 制 度 所 規 定 的 任 何 違 例 事 項 , 在 下 列 情

形 即 會 被 扣 分 :

( 甲 ) 法 庭 裁 定 駕 駛 者 罪 名 成 立 ; 或

( 乙 ) 駕 駛 者 須 繳 付 定 額 罰 款 。

駕 駛 者 如 在 兩 年 內 因 觸 犯 違 例 事 項 而 被 扣 滿 十 五 分 或 以 上 , 法

庭 可 以 取 消 他 持 有 或 領 取 駕 駛 執 照 的 資 格 , 首 次 被 取 消 資 格 ,

為 期 三 個 月 , 以 後 如 有 再 犯 , 則 會 被 取 消 資 格 六 個 月 。

每 項 個 別 交 通 違 例 事 項 的 扣 分 , 不 論 是 否 由 同 一 宗 事 故 引 起 ,

都 會 獨 立 計 算 。 當 駕 駛 者 兩 年 內 所 犯 的 違 例 事 項 累 積 分 數 達 十

五 分 時 , 法 庭 將 會 發 出 傳 票 。 餘 下 未 有 包 括 在 該 傳 票 上 的 分 數 ,

將 被 保 留 ( 見 例 丙 ) 。 如 果 在 相 同 兩 年 內 累 積 的 分 數 再 次 達 十

五 分 時 , 駕 駛 者 將 再 次 收 到 法 庭 傳 票 。

說 明 分 數 計 算 方 法 的 例 子

例 甲

被 記 分 數 5 3 10 無 須 取 消 駕 駛 資 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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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 例 日 期 01 年 8 月 25 日 02 年 2 月 1 日 03 年 9 月 1 日


二 零 零 一 年 八 月 二 十 五 日 所 扣 的 五 分 會 在 二 零 零 三 年 八 月 二 十 五 日 不 再 被 計 算 , 因 為 到 時 距 離 事 發 日 期 已 經 夠 兩 年 。 而 在 二 零 零 三 年 九 月 一 日 , 因 觸 犯 交 通 違 例 事 項 而 在 兩 年 內 被 扣 的 分 數 共 十 三 分 。

例 乙

被 記 分 數 5 3 10 可 被 取 消 駕 駛 資 格

違 例 日 期 01 年 8 月 25 日 02 年 2 月 1 日 03 年 7 月 15 日

8 分 18 分


在 二 零 零 三 年 七 月 十 五 日 , 駕 駛 者 已 在 兩 年 內 扣 掉 十 八 分 。 法 庭 下 令 取 消 駕 駛 資 格 後 , 導 致 這 次 取 消 駕 駛 資 格 的 十 八 分 , 將 全 部 取 消 。

例 丙

被 記 分 數 8 5 5 3 可 被
取 消 駕 駛 資 格
5

違 例 日 期 01 年 8 月 13 日 02 年 8 月 20 日 02 年 10 月 19 日 04 年 4 月 2 日

18 分 ( 發 出 傳 票 )
+ 5 分 ( 被 保 留 )


在 二 零 零 二 年 十 月 十 九 日 , 駕 駛 者 觸 犯 了 兩 宗 交 通 違 例 事 項 ,
一 共 扣 了 十 分 。 第 一 項 的 扣 分 五 分 , 連 同 原 有 的 十 三 分 , 一 共
有 十 八 分 , 因 此 法 庭 將 會 發 出 傳 票 。 在 法 庭 下 令 取 消 駕 駛 資 格
後 , 該 十 八 分 將 被 取 消 , 而 在 同 一 日 所 犯 的 第 二 項 違 例 事 項 所

扣 的 五 分 , 則 被 保 留 。 在 二 零 零 四 年 四 月 二 日 , 駕 駛 者 再 觸 犯
了 一 宗 交 通 違 例 事 項 而 被 扣 三 分 , 這 時 在 兩 年 內 因 觸 犯 交 通 違
例 事 項 而 被 扣 的 分 數 為 八 分 , 駕 駛 者 將 會 收 到 運 輸 署 的 違 例 駕

駛 記 分 通 知 書 。

查 詢 進 一 步 的 資 料

如 需 索 取 你 的 違 例 駕 駛 記 分 紀 錄 , 請 親 身 前 往 香 港 灣 仔 軍 器 廠

街 一 號 警 察 總 部 警 政 大 樓 十 一 樓 , 警 方 交 通 違 例 判 罪 紀 錄 辦 事

處 , 申 請 交 通 違 例 判 罪 紀 錄 證 明 書 , 並 須 繳 付 指 定 的 費 用 。

( 查 詢 電 話 : 2 8 6 6 6 5 5 2 )

如 對 違 例 駕 駛 記 分 紀 錄 有 任 何 疑 問 , 可 致 函 警 務 處 處 長 查 詢 。

( 香 港 灣 仔 軍 器 廠 街 一 號 警 察 總 部 警 政 大 樓 三 十 樓 中 央 交 通 違

例 檢 控 組 收 )

有 關 違 例 駕 駛 記 分 制 度 的 其 他 疑 問 , 可 致 函 香 港 金 鐘 道 九 十 五

號 統 一 中 心 三 樓 運 輸 署 違 例 駕 駛 記 分 辦 事 處 查 詢 。

(查 詢 電 話 : 1 8 2 3 )

根據法例第375章 道路交通(違例駕駛記分)條例

第6A條 完成駕駛改進課程後補回分數

(1) 除第(2)及(3)款另有規定外,凡任何人獲發給課程證書,署長須於其後在

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安排在該人根據第4條被扣的總分數中補回3分。

(2) 如在某人完成令他獲發給課程證書的駕駛改進課程當日—

(a) 該人—

(i) 沒有被扣分;或

(ii) 已被扣15分或以上;或

(b) 署長曾於過去2年內根據第(1)款在該人被扣的總分數中補回分數,

則不得根據第(1)款補回分數。

(3) 如在某人完成令他獲發給課程證書的駕駛改進課程當日,有一項根

據第5(2)條針對該人於過去2年內所犯表列罪行的定罪而提出的上訴正在

進行,則在上訴待決期間,不得根據第(1)款補回分數。

(4) 根據第 ( 1 ) 款補回的分數—

(a) 當作在該人完成令他獲發給課程證書的駕駛改進課程當日已予補回;及

(b) 就第 7 及 8 條而言,當作為該人沒有被扣的分數。
參考: 不過,上堂攞証書,代價差不多要付出港幣 900 元!
2007-07-31 11:43 pm
扣分後兩年可取回被扣分數
2007-07-31 11:40 pm
上堂或者等2年後政府CLEAR個紀錄

收錄日期: 2021-04-12 17:44:00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70731000051KK02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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