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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 據 香 港 侵 害 人 身 罪 中 第 四 十 七 條 規 定 , 要 申 請 終 止 懷 孕 手 術 , 必 須 經 兩 位 註 冊 醫 生 共 同 確 信 :
◆ 繼 續 懷 孕 對 孕 婦 生 命 所 構 成 的 危 險 或 對 其 身 心 健 康 所 造 成 的 損 害 比 終 止 懷 孕 為 大 ; 或 ;
◆ 胎 兒 出 生 後 極 有 可 能 身 心 不 健 全 並 足 以 造 成 嚴 重 傷 殘 ; 或
◆ 孕 婦 未 滿 十 六 歲 ; 或
◆ 孕 婦 在 三 個 月 內 曾 向 警 方 報 案 , 自 稱 是 亂 倫 、 強 姦 、 迫 姦 、 誘 姦 或 迷 姦 的 受 害 者 。
接 受 合 法 終 止 懷 孕 的 婦 女 , 懷 孕 期 不 得 超 過 二 十 四 週 , 但 若 為 挽 救 孕 婦 生 命 而 進 行 者 則 屬 例 外 。 合 法 的 終 止 懷 孕 必 須 在 政 府 指 定 的 醫 院 或 家 計 會 手 術 室 內 由 註 冊 醫 生 施 行 。
終 止 懷 孕 手 術 可 在 局 部 或 全 身 麻 醉 的 情 況 下 進 行 。
懷 孕 早 期 , 即 十 二 週 內 進 行 的 終 止 懷 孕 手 術 , 主 要 是 採 用 真 空 吸 引 術 , 即 利 用 一 塑 膠 製 的 吸 管 , 通 過 子 宮 頸 進 入 子 宮 , 將 宮 腔 內 的 妊 娠 產 物 吸 出 。
至 於 懷 孕 期 若 超 過 十 二 週 , 可 採 用 藥 物 如 前 列 腺 素 , 透 過 靜 脈 注 射 或 陰 道 栓 塞 , 刺 激 子 宮 收 縮 , 將 胚 胎 組 織 排 出 宮 外 。
終 止 懷 孕 手 術 的 安 全 性 與 懷 孕 期 的 長 短 、 所 採 用 的 方 法 、 醫 生 的 技 術 及 設 備 是 否 完 善 等 , 均 有 密 切 的 關 係 。
愈 早 期 進 行 終 止 懷 孕 手 術 , 其 安 全 性 愈 高 , 因 為 所 採 用 的 方 法 及 手 術 較 為 簡 單 。 至 於 因 終 止 早 期 妊 娠 而 引 致 婦 女 死 亡 的 病 例 只 有 十 萬 分 之 一 。
若 進 行 非 法 終 止 懷 孕 手 術 , 則 醫 生 技 術 、 衛 生 水 平 、 或 儀 器 設 備 等 均 無 保 障 , 因 此 危 險 性 很 高 。
一 般 情 況 下 , 在 懷 孕 早 期 進 行 終 止 懷 孕 手 術 的 孕 婦 , 翌 日 便 可 恢 復 工 作 ; 而 懷 孕 後 期 才 進 行 手 術 的 則 需 留 院 觀 察 。 有 些 婦 女 在 手 術 後 , 會 有 陰 部 出 血 , 或 腹 部 有 絞 痛 的 情 形 。 若 出 血 或 腹 部 絞 痛 的 情 況 持 續 或 日 趨 嚴 重 , 則 必 須 盡 快 返 回 醫 生 處 接 受 檢 查 。 至 於 因 終 止 早 期 妊 娠 而 引 致 婦 女 死 亡 的 病 例 只 有 十 萬 分 之 一 。
雖 然 早 期 終 止 懷 孕 並 不 是 一 項 大 手 術 , 但 亦 可 能 發 生 以 下 的 併 發 症 , 包 括 :
◆ 失 血 過 多 : 懷 孕 期 愈 長 , 則 進 行 終 止 懷 孕 手 術 時 失 血 會 更 多 , 嚴 重 的 可 能 需 要 進 一 步 做 手 術 , 甚 至 割 除 子 宮 以 助 止 血 。
◆ 盤 腔 炎 : 如 果 感 染 禍 及 輸 卵 管 , 可 能 會 導 致 將 來 不 育 。
◆ 子 宮 穿 破 及 引 致 腸 臟 或 膀 胱 受 損 。
◆ 子 宮 頸 受 損 : 容 易 導 致 日 後 懷 孕 時 , 出 現 流 產 或 早 產 的 情 況 。
◆ 若 懷 孕 後 期 才 進 行 終 止 懷 孕 手 術 , 則 須 全 身 麻 醉 。 全 身 麻 醉 可 能 導 致 對 藥 物 產 生 過 敏 反 應 、 缺 氧 等 情 況 , 但 這 種 情 況 較 為 罕 見 。
參考: me,I try befor at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