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1.甚麼是私隱權?個人私隱有何重要?
私隱權(Right to Privacy)的概念是源於普通法強調個人自由的觀念及對個人生活的尊重,並貫穿在普通法的法律條文之中。私隱權強調個人三方面的需要:第一是個人活動空間不受他人或國家干涉(例如:禁止別人隨便進入私人地方或搜查身體);第二方面是指個人作涉及道德方面的活動不受政府規管(例如:有關墮胎的決定);第三方面則涉及在個人在宗教信仰方面不受其他人的干涉,以建立個人在信仰上的個人私隱。相對其他公民權利而言,私隱權更強調個人獨立自由,最終強調個人的自主權利(autonomy rights)。因此亦被稱為可獨立存在的權利。
私隱權是一項個人權利,強調個人的住宅、家庭及人際關係免受侵擾的自由。從個人與社會的關係而言,私隱就指個人透過精神及物質上,自願暫時從社會中抽離出去,自行獨處或只與個別人仕交往。個人資料的私隱,是指可自行決定在何時及利用何種方法,將關於自己的資料傳送予他人的權利。私隱權保障了個人的私人生活免受他人把資料宣揚開去而作出侵擾。
由於涉及個人私隱的法例眾多,本章只集中介紹有關保障個人資料私隱的法例。
在日常生活中,公民在生活中,不免讓政府及私人部門掌握大量市民個人資料。為保障個人私隱,法例上對個人私隱的保障及使用資料的限制便更為重要。
2.本港法例有沒有提及對市民私隱權的保障?
香港的法例均有強調對市民私隱的保障。《基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香港居民的住宅和其他房屋不受侵犯。禁止任意或非法搜查、侵入居民的住宅和其他房屋。《基本法》第三十條亦規定:香港居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均受法律保護,任何部門或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居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若為公共安全和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有關機關亦依法對通訊進行檢查。
《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7條及《香港人權法案》(香港法例第383章第14條)亦強調對有關權利的保障。該條規定,任何人之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無理或非法侵擾,甚名譽或信用,亦不得被非法破壞,並有權就法律途徑追究損失。
3.個人資料私隱保障有何重要性?《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是什麼?
隨著社會科技和資訊的高度發展,公民對個人私隱資料保障亦日趨重視。本條例目的是保障在世人士的個人資料私隱,並保障個人資料得以不受限制地從已實施資料保障法例的國家和地區自由流入香港,這有助促進本港經濟的持續發展。
此外,條例保障市民有關政府運用個人資料的方法,及容許個人有權知悉及獲取政府擁有的關於他的資料。公民甚至要求政府各部門改正錯誤的資料。如果不得個人同意,個人資科不可亂用。這樣亦有助避免政府濫用它所擁有的關於每個公民個人的資料。而私隱權更廣泛的涵意,是指個人的私生活不受他人干擾,關於個人和個人私生活的資料,不應無理地被公開或濫用,個人私事不受他人窺探。
5.甚麼是個人資料?
所謂個人資料,是指與一名可識辨而在世人士有關的資料;資料是儲存在紀錄內,並且可加以處理或檢索。當中包括個人表達的意見在內。日常生活中經常使用的個人資料,包括:個人姓名、電話號碼、傳真號碼、地址、性別、年齡、職業、婚姻狀況、薪金及財政狀況、宗教信仰、國籍、相片、身份証號碼、醫療紀錄、受僱紀錄和工作表現評核等。個人資料包括書寫或以任何方式記錄的資料(例如:儲存在錄音帶及錄像帶)和任何個人資料儲存系統,只要資料屬於定義範圍所指的,便受條例管限。
6.個人資料的應用範圍及豁免事項
基本上,個人在日常生活各方面的資料均有權受到保障。條例適用於私營機構、政府和公營部門。私隱專員有權對資料使用者進行調查。然而,條例中亦有若干特訂豁免事項免受條例管限。
豁免事項旨在為日常生活提供方便,以及維護社會大眾利益。其中有兩種情況:
第一是與消閒目的或家居用途的個人資料有關。例如:甲方要聯絡乙方,但甲方沒有空,便可透過給第三者打電話聯絡乙方。這方面的事項通常獲得豁免而不受條例管限。第二方面受豁免的是為保障公眾利益目的,包括:保安、防衛、防止罪案或偵查、評稅或收稅、新聞活動及健康等方面的利益,資料使用者可獲豁免,而無需依從條例原有規定。
7.資料當事人的權利
資料當事人有權要求資料使用者告知是否持有他們的個人資料;有權要求資料使用者提供一份該等資料複本,以及有權要求改正資料。資料使用者向資料當事人提供個人資料複本所徵收的費用不得過高。資料當事人可向個人資料私隱專員投訴涉嫌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情況,或透過民事訴訟,就因此而蒙受損害向資料使用者要求補償。
你的私隱權利 (Your Rights to Privacy)
根據個人私隱條例,市民有以下私隱的權利:(節錄自私隱專員公署網頁)
1. 證實他人是否持有市民個人資料的權利
有權要求資料使用者(任何控制個人資料的收集、持有、處理或使用的人士) 提供資料,以確定他是否持有你的個人資料。有關人士須在接獲要求後40日內作出回應。
2. 查閱資料的權利
有權要求資料使用者提供一份你的個人資料複本。有關人士須在接獲要求後40日內作出回應。
3. 改正資料的權利
有權要求改正不正確的個人資料。有關人士須在40日內作出回應。
4. 獲告知資料的用途的權利
有權獲告知所收集的個人資料的用途,以及資料可能轉移給甚麼類別的人。
5. 公平收集資料的權利
有關人士須以公平和合法的方式收集你的個人資料,以及將市民的資料只用於與收集資料機構的職能及活動直接有關的目的。
6. 只提供所需資料的權利
有權只提供收集資料時所述明用途所需要的資料,而無需提供其他資料。
7. 同意更改用途的權利
有關人士須先取得當事人的同意,才可將其的個人資料用於收集資料時所述目的以外的用途,或用於不是與該目的直接有關用途。
8. 要求公開的權利
有權要求資料使用者公開他的個人資料政策及實務,以及公開所持個人資料的類別及該等資料所作的主要用途。
9. 要求資料準確等權利
有權要求資料使用者所持有關於你的個人資料必須是準確和最新的資料,並且有權要求有關方面採取妥善的保安措施,而保存期間則不得超過實際需要。
8.保障資料的六大原則
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資料使用者必須按照本條例訂明的公平資訊措施來處理和使用個人資料。並對保障資料堅守以下六大原則:
第1原則 - 收集資料的目的及方式
必須以合法及公平的方式收集個人資料,以及列明資料使用者在向資料當事人收集個人資料時,應向該當事人提供的資料。
第2原則 - 個人資料的準確性及保留期間
所保存的個人資料必須是準確和最新的資料,而保存期間不得超過實際需要。
第3原則 - 個人資料的使用
除非獲得資料當事人同意,否則個人資料只可用於收集資料時所述明的用途或與其直接有關的用途。
第4原則 - 個人資料的保安
須採取適當保安措施保障個人資料(包括其存在形式令查閱或處理並非切實可行的資料)。
第5原則 - 資訊須在一般情況下可提供
資料使用者須公開所持有的個人資料類別,以及該等個人資料所作的主要用途。
第6原則 - 查閱個人資料
資料當事人有權查閱及改正其個人資料。
9.罪行及補償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訂明各項罪行,例如不遵守私隱專員發出的執行通知,可被處第5級罰款(目前是25,001元至50,000元)及監禁2年。條例亦訂明,任何個人如因資料使用者違反條例的規定而蒙受損害,包括感情的傷害,則有權向有關資料使用者要求補償當中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