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處 投訴!!!!!!!!!!!!!!

2007-07-31 3:46 am
我媽媽佢係一間清潔公司到做,,
簽合約就簽左一個月得2日假期,,但我媽媽後尾先知勞工法例係每月有4日假~
平時我媽媽有事想個日放假都唔得,,要公司話幾時放先可以放~
而家仲過份~平時每日係返8點至3點,,但佢無啦啦話要加到由7點半去到5點半~
咁緊係唔肯啦,,佢就話加多500蚊俾我媽媽但都係得2日假~
如果要放4日假都係得原本4千蚊~咁我想問如果係咁我可唔可以去告間公司?
可唔可以告佢俾返每個月少左個d假俾我媽媽??thx a lot!!!!!

回答 (3)

2007-07-31 6:51 am
✔ 最佳答案
絕對可以告, 但最好有工資計薪記錄,
第一先去勞工署備檔, 第二一定要正式向公司提出,
當然伯母可能擔心冇咗份工, 記住, 只要有記錄, 一定可以追得到,
勞工例冇追討期, 但勞工法庭規定只可追討6年.
註: 除每週有4日假, 仲有勞工假, 做够半年可以計比例大假.

仲有, 伯母間公司要供強積金, 而伯母因收入不足, 所以可以唔使供.
2007-07-31 6:38 am
要找呀李桌仁議員
參考: me paper
2007-07-31 5:07 am
如果公司條例低過勞工法例,就屬無效, 簽咗名都無用 佢已經犯咗法
去找勞工處幫手啦!
參考: 自己


收錄日期: 2021-04-16 12:37:01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70730000051KK047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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