唔係連續做60日的員工要唔要搞MPF ???

2007-07-30 6:11 am
合約寫明一個月請21日, 但又連續請咗幾個月. 咁老闆要唔要幫員工搞MPF
例如:
僱用期是1-21/5, 之後22-31/5唔駛返工.
但之後1-21/6又用合約形式請返你. , 22-30/6又唔駛返
咁樣連續請咗幾個月.

回答 (2)

2007-07-30 9:44 am
✔ 最佳答案
你的意思是你簽的合約內寫明工作期只是 1-21/5, 之後合約便中止, 而你會再簽一份新合約的工作期是 1-21/6, 咁係法律上(依合約)你並不是連續做60日的員工, 所以公司不用同你供MPF. 因為公司可以用合約去證明你不是長期聘用.
除非你冇簽過任何合約, 咁你就是長期聘用, 公司就要幫你供MPF.
呢間咁冇品的公司, 如果你只在乎短期收益, 就做幾個月好了, 否則就唔好再做.
2007-07-30 6:42 am
根據第485章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

(節錄)
章: 485 標題: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 憲報編號: 2 of 2002
附表: 1 條文標題: 獲豁免人士 版本日期: 15/02/2002

[第4及48條]
第I部
其中第7項說明
(1) 僱傭關係在有關時間之後第60日之前終止的有關僱員,但不包括臨時僱員,亦不包括符合下述說明的有關僱員—
(a) 在有關時間之後已受僱最少60日;並且
(b) 是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的。
(2) 在本項中—
“有關時間”(relevant time) 就—
(a) 於本條例第7條開始生效時是正受僱的有關僱員而言,指該條開始生效的時間;
(b) 於該條開始生效之後才受僱的有關僱員而言,指僱用開始的日期當日開始時; (由2002年第2號第19條修訂)
“連續性合約”(continuous contract) 的涵義與《僱傭條例》(第57章)第3(1)條中該詞的涵義相同。
(由2000年第225號法律公告代替)

(2) 就第7項而言,符合該項說明的有關僱員僅在該項提述的僱傭關係的範圍內屬獲豁免人士。 (由2000年第225號法律公告代替)


希望可以解答到你的問題。


收錄日期: 2021-04-12 20:44:26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70729000051KK05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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