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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麼是放射性廢物?
放射性廢物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被放射性核素所污染的物質,其輻射強度超過法規限制,並且預期不再有用途。放射性廢物必須經過特別處理,以防止對環境或人體造成危害。正如處理放射性物品一樣,所有放射性廢物都應當貼上標誌以示警告。
2.放射性廢物的來源及分類是怎樣的?
放射性廢物主要來自核工業、核電廠、放射性醫療、以及核能應用的科學研究。放射性廢物按物理形態可分為固體、液體、氣體三種(簡稱三廢);按其輻射水平又可分為高、中和低水平放射性廢物(簡稱高放、中放、低放廢物)。
3.怎樣處理放射性廢物?
處理放射性廢物基本有三種方法:稀釋排放、濃縮貯存及回收利用。放射性液體、氣體廢物經稀釋至規定排放標準以下,可以排放到自然環境中。將放射性液體廢物濃縮或轉化成為固體,可與一般固體放射性廢物存放在專用貯存處。將反應堆用過的核燃料進行化學處理,除去裂變產物,回收未用盡的和新生成的核燃料物質,更可以循環使用。
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怎樣處理低放射性廢物?
根據《輻射條例》成立的輻射管理局訂明處置放射性廢物的規定。衛生署亦訂定了一套有關包裝、運輸、貯存及棄置放射性廢物的守則。按照法例規定,放射性物質的進口商應當將不再使用的放射性物質退還給生產商。半衰期短的放射性廢物經貯存一段短時間至其放射性水平低於規定,才可當作普通廢物埋放在堆填區或按需要加以稀釋後排放入污水渠。較長半衰期和不能退回海外生產商的放射性廢物就需要妥善貯存起來。環境保護署在大嶼山小鴉洲設立了一個低放射性廢物貯存設施,可貯存香港現有及未來一百年所產生的低放射性廢物。
5.天文台的日常工作有否產生放射性廢物?
天文台在環境輻射監測工作中,需要定時利用放射性刻度源來調校儀器,以確保得出精確的測量結果,保障公眾安全。天文台所選用的刻度源,其輻射水平不高,並會貯存在安全適當的地方。當刻度源因輻射衰減或儀器更新而需要退役時,天文台便會妥善貯存或適當處理這些放射性物質,不會影響市民及環境。
6.核電廠日常運行會產生什麼放射性廢物?
反應堆冷卻循環水中的雜質帶放射性,經淨化系統濾出的殘渣成為放射性廢物。放射性雜質亦會污染發電系統設備,所以維修工程使用過的工具及廢棄的設備歸類為放射性廢物;而反應堆內的冷卻水被中子照射會產生放射性氣體廢物;另外,在替換或循環再用核燃料時會產生高放射性廢物,須適當處理。
7. 核電廠怎樣處理放射性廢物?
核電站處理放射性廢物是符合輻射防護之合理抑低原則,氣體及低放射性廢水經處理和監測合格後可向外排放;輻射水平較高的液體廢物則轉化成固體貯存。固體廢物會被壓縮或與沙和水泥混合,裝入密封器皿內,予以貯存或埋藏;輻射水平很高的廢物會被運往偏遠地區進行回收利用或埋藏於地下深層的貯存庫內。
8. 進行核事故應急時,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怎樣處理放射性廢物?
由環境保護署制定的廢物處理行動計劃,說明在核事故應急狀態時處置受污染廢物的規定及程序。需要處置受輻射污染廢物的部門須向環境保護署的廢物處理主任提供有關廢物的資料,廢物處理主任會根據輻射污染水平及應急人員承受的風險,就收集及處理廢物的規定提供意見。一般受輻射污染廢物的污染水平很低,可當作普通廢物處置。廢物的輻射污染水平如超過規定,才屬於放射性廢物,要由有處理放射性廢物經驗的承辦商或配戴防護設施的應急人員負責收集和運送,廢物會通過適當措施處理,包括埋放在堆填區的深溝中等。
參考: 衛生署放射衛生部, 輻射健康單張系列五:處理、貯存、包裝、運輸及棄置放射性廢料的守則, 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