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期好耐的遺例交通罰款應該去邊度交

2007-07-24 10:47 pm
過期好耐的遺例交通罰款應該去邊度交
過期好耐的遺例交通罰款應該去邊度交


過期好耐的遺例交通罰款應該去邊度交?

我知道要多比附加費,咁駛唔駛帶埋舊嗰張"牛肉干"呢?

回答 (3)

2007-07-29 10:49 pm
✔ 最佳答案
過期好耐的遺例交通罰款,應該去邊度交?

你可以聯絡此部門,不過,連訟費港幣1,080元。

駕 駛 記 分 記 錄 及 違 例 駕 駛 判 罪 記 錄 證 明 書 的 申 請 辦 法

駕 駛 者 可 向 中 央 交 通 違 例 檢 控 組 申 請 交 通 違 例 判 罪 記 錄 證 明 書 , 定 額 罰 款 ( 刑 事 訴 訟 ) 的 繳 款 記 錄 及 違 例 駕 駛 記 分 記 錄 。 申 請 人 可 親 身 辦 理 、 授 權 他 人 遞 交 申 請 表 格 、 郵 遞 、 投 遞 、 電 郵 或 傳 真 方 式 遞 交 申 請 表 格 。 申 請 辦 法 如 下 :

申 請 人 親 身 辦 理

申 請 人 可 於 辦 公 時 間 星 期 一 至 五 上 午 九 時 至 中 午 十 二 時 四 十 五 分 及 下 午 二 時 至 四 時 三 十 分 到 香 港 灣 仔 軍 器 廠 街 一 號 警 察 總 部 警 政 大 樓 11 樓 中 央 交 通 違 例 檢 控 組 , 交 通 違 例 判 罪 記 錄 室 辦 理 。 ( 星 期 六 、 日 及 公 眾 假 期 休 息 )

申 請 人 可 於 本 辦 事 處 索 取 及 遞 交 申 請 表 格 , 辦 理 申 請 時 需 出 示 香 港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及 香 港 駕 駛 執 照 , 以 及 繳 付 港 幣 五 十 元 正 。 有 關 費 用 可 以 用 現 金 , 八 達 通 或 以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 為 收 款 人 的 劃 線 支 票 或 銀 行 本 票 來 繳 付 。 當 本 處 接 受 其 申 請 及 收 妥 訂 明 費 用 後 , 會 發 出 一 張 領 取 通 知 書 及 一 張 正 式 收 據 。

如 以 現 金 繳 付 訂 明 費 用 , 有 關 證 明 書 可 在 申 請 日 期 後 第 三 個 工 作 天 親 身 或 授 權 他 人 前 往 本 辦 事 處 領 取 , 但 如 以 支 票 繳 付 費 用 , 有 關 證 明 書 則 可 在 申 請 日 期 後 第 六 個 工 作 天 親 身 或 授 權 他 人 前 往 本 辦 事 處 領 取 。

根 據 《 道 路 交 通 條 例 》 ( 第 374 章 ) 第 75(5) 及 (5A) 的 規 定 , 本 處 必 須 收 到 申 請 人 的 申 請 及 支 付 訂 明 費 用 後 , 並 須 確 定 申 請 人 已 繳 交 所 有 定 額 罰 款 、 附 加 罰 款 及 訟 費 , 才 可 向 申 請 人 發 出 此 證 明 書 。

申 請 人 授 權 他 人 遞 交 申 請 表 格

申 請 人 可 授 權 他 人 遞 交 申 請 表 格 。 該 獲 授 權 人 士 可 於 星 期 一 至 五 上 午 九 時 至 中 午 十 二 時 四 十 五 分 及 下 午 二 時 至 四 時 三 十 分 到 香 港 灣 仔 軍 器 廠 街 一 號 警 察 總 部 警 政 大 樓 11 樓 中 央 交 通 違 例 檢 控 組 , 交 通 違 例 判 罪 記 錄 室 辦 理 。 ( 星 期 六 、 日 及 公 眾 假 期 休 息 )

該 獲 授 權 人 士 須 遞 交 申 請 人 已 填 妥 及 簽 署 的 申 請 表 格 , 出 示 申 請 人 的 香 港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及 香 港 駕 駛 執 照 副 本 , 以 及 繳 付 港 幣 五 十 元 正 。 有 關 費 用 可 以 用 現 金 , 八 達 通 或 以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 為 收 款 人 的 劃 線 支 票 或 銀 行 本 票 來 繳 付 。 當 本 處 接 受 其 申 請 及 收 妥 訂 明 費 用 後 , 會 發 出 一 張 領 取 通 知 書 及 正 式 收 據 。

如 以 現 金 繳 付 訂 明 費 用 , 有 關 證 明 書 可 在 申 請 日 期 後 第 三 個 工 作 天 親 身 或 授 權 他 人 前 往 本 辦 事 處 領 取 , 但 如 以 支 票 繳 付 費 用 , 有 關 證 明 書 則 可 在 申 請 日 期 後 第 六 個 工 作 天 親 身 或 授 權 他 人 前 往 本 辦 事 處 領 取 。
根 據 《 道 路 交 通 條 例 》 ( 第 374 章 ) 第 75(5) 及 (5A) 的 規 定 , 本 處 必 須 收 到 申 請 人 的 申 請 及 支 付 訂 明 費 用 後 , 並 須 確 定 申 請 人 已 繳 交 所 有 定 額 罰 款 、 附 加 罰 款 及 訟 費 , 才 可 向 申 請 人 發 出 此 證 明 書 。

申 請 人 以 郵 寄 辦 理 申 請

申 請 人 可 以 郵 寄 方 式 遞 交 申 請 表 格 至 香 港 灣 仔 軍 器 廠 街 一 號 警 察 總 部 警 政 大 樓 30 樓 中 央 交 通 違 例 檢 控 組 , 交 通 違 例 判 罪 記 錄 室 辦 理 。

申 請 人 須 郵 寄 已 填 妥 及 簽 署 的 申 請 表 格 , 連 同 其 香 港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及 香 港 駕 駛 執 照 副 本 , 以 及 一 張 以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 為 收 款 人 的 劃 線 支 票 或 銀 行 本 票 來 繳 付 港 幣 五 十 元 正 的 訂 明 費 用 。 當 本 處 接 受 其 申 請 及 收 妥 訂 明 費 用 後 , 會 郵 寄 一 張 領 取 通 知 書 予 申 請 人 , 以 通 知 其 證 明 書 的 領 取 日 期 。

因 為 訂 明 費 用 是 以 支 票 繳 付 , 有 關 證 明 書 可 在 申 請 日 期 後 第 六 個 工 作 天 親 身 或 授 權 他 人 前 往 本 辦 事 處 領 取 。

根 據 《 道 路 交 通 條 例 》 ( 第 374 章 ) 第 75(5) 及 (5A) 的 規 定 , 本 處 必 須 收 到 申 請 人 的 申 請 及 支 付 訂 明 費 用 後 , 並 須 確 定 申 請 人 已 繳 交 所 有 定 額 罰 款 、 附 加 罰 款 及 訟 費 , 才 可 向 申 請 人 發 出 此 證 明 書 。

申 請 人 以 投 遞 辦 理 申 請

申 請 人 可 以 投 遞 方 式 遞 交 申 請 表 格 至 香 港 灣 仔 軍 器 廠 街 一 號 警 察 總 部 警 政 大 樓 1 樓 中 央 交 通 違 例 檢 控 組 , 交 通 違 例 判 罪 記 錄 室 投 遞 箱 辦 理 , 投 遞 箱 開 放 時 間 為 除 了 星 期 日 及 公 眾 假 期 外 , 星 期 一 至 六 早 上 六 時 至 下 午 八 時 。

申 請 人 須 把 已 填 妥 及 簽 署 的 申 請 表 格 , 連 同 其 香 港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及 香 港 駕 駛 執 照 副 本 , 以 及 一 張 以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 為 收 款 人 的 劃 線 支 票 或 銀 行 本 票 來 繳 付 港 幣 五 十 元 正 的 訂 明 費 用 於 信 封 內 , 並 把 信 封 投 於 交 通 違 例 判 罪 記 錄 室 投 遞 箱 內 。 當 本 處 接 受 其 申 請 及 收 妥 訂 明 費 用 後 , 會 郵 寄 一 張 領 取 通 知 書 予 申 請 人 , 以 通 知 其 證 明 書 的 領 取 日 期 。

因 為 訂 明 費 用 是 以 支 票 繳 付 , 有 關 證 明 書 可 在 申 請 日 期 後 第 六 個 工 作 天 親 身 或 授 權 他 人 前 往 本 辦 事 處 領 取 。

根 據 《 道 路 交 通 條 例 》 ( 第 374 章 ) 第 75(5) 及 (5A) 的 規 定 , 本 處 必 須 收 到 申 請 人 的 申 請 及 支 付 訂 明 費 用 後 , 並 須 確 定 申 請 人 已 繳 交 所 有 定 額 罰 款 、 附 加 罰 款 及 訟 費 , 才 可 向 申 請 人 發 出 此 證 明 書 。

如 有 查 詢 , 可 於 辦 公 時 間 內 透 過 電 話 (2860 6332) 或 電 郵 ([email protected]) 與 交 通 違 例 判 罪 記 錄 室 聯 絡
2007-07-24 10:54 pm
試下郵局交,帶埋舊嗰張"牛肉干"
2007-07-24 10:53 pm
去油局, 或者 運輪署 都得

收錄日期: 2021-04-16 13:42:43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70724000051KK02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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