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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正字是執達吏 英文是catchpole / bailiff
從字面看﹐就是「執行要達到某種目的(或決議﹐或法律裁決……)的官吏」。有的案子經法庭判決後﹐敗訴一方可能要作出金錢財物賠償﹐執達吏是監管決議生效的人。若沒有有權威的執達吏人馬﹐法庭裁判就可能結不成果﹐法律權威也蕩然無存。多年前﹐我的香港朋友在廣州有一樁房產官司﹐告上法庭後﹐他勝訴了。執法人員上門請對方按判詞離開所霸佔的房屋﹐那家人死守不撤﹐拍檯拍凳﹐惡主婦還要端一盆尿從露台潑下﹐執法人員只好離去。這事﹐就不了了之了。
他們是直屬法庭的人員, 所以他們全名亦是法庭執達吏。當有民政事務需要依據法律執行的話, 一經申請、法庭下令後, 他們便會有法定依據足夠權力去執行任務。由執達吏執行法庭的判決, 而他們大多數的任務包括是:
協助業主封樓 (審裁處約兩個星期內會批出封樓令,如租客收到封樓票後仍不肯遷出, 屋主便可與執達吏及警衛陪同下進行封屋),執行破產令或清盤 (沒收的貨物. 經拍賣出售後,所得的款項會由法院保管十四天,才付予判決債權人),其他還有執行單位封閉令、傳遞法庭傳票等等...
2007-07-23 14:21:05 補充:
法庭執達吏不可以搬走一些財物,例如租借來的物件。法例列明以下的財物受轄免及不可以搬走﹕ "所有私人的職業,生意或行業應用的工具,書籍,車輛,和其他儀器" 。 "所有個人和家人必需的日常用品,如衣服,被褥,家俬,室內器具" 。
2007-07-23 14:21:30 補充:
法庭執達吏只可以帶走屬於你和\或你與伴侶一同擁有的物件。假如他們要搬走屬於別人(你的小孩,伴侶,房客等)的東西,向他們解釋這些並不是你的。如果可以的話,讓他們看一張收條或字據作証明。 他們不能夠搬走任何租貸的東西。這包括分期付款的物件。假如他們堅持這樣做,可以的話便給他們看一看分期付款的合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