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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例第 10 章《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Probate and Administration Ordinance﹞規定了申請遺產承辦的方式及法律規定。
遺產承辦的程序
申請死亡證
一個人去世後,他的最近親﹝next-of-kins﹞必須立即在生死證記處申請死亡證。
確定遺產代理人
現逝世者並沒有訂立遺囑,則必須在近親選出適當的遺產執行人﹝executor﹞去承辦遺產。
確定逝世者的資產
由死者近親所選擇的遺產管理人開始承辦遺產,他必須首先向稅務署清繳遺產稅。在遺產執行人 / 遺產管理人聘請律師準備法律文件前,他須盡力確定死者所有的資產,或者在死者家屬的協助下整理一份死者資產的清單。
(註:《2005 年 收 入 (取 消 遺 產 稅) 條 例》於 2006 年 2 月 11 日 生 效 。 隨 著 取 消 遺 產 稅 , 無 須 就 該 日 或 之 後 去 世 的 人 士 的 遺 產 遞 交 遺 產 申 報 誓 章 或 呈 報 表 , 或 領 取 遺 產 稅 清 妥 證 明 書 以 申 請 遺 產 承 辦 書 。 凡 在 2005 年 7 月 15 日 或 之 後 但 在 2006 年 2 月 11 日 之 前 去 世 的 人 的 遺 產 ("過 渡 期 的 遺 產") , 如 基 本 價 值 超 逾 $7,500,000, 只 會 被 徵 收 $100 的 象 徵 性 稅 款 。)
清繳遺產稅
在遺產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能夠確定死者的所有資產後,或者已整理一份死者資產的清單,他應該聘請律師處理遺產承辦的法律程序。律師將會負責準備所有法律文件,以作申請向稅務局清繳遺產稅之用。
申請遺囑認證 / 遺產管理書
只有當遺產執行人獲發繳付遺產稅證明書 / 豁免遺產稅證明書後,他才可以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請遺囑認證﹝Grant of Probate﹞ / 遺產管理書﹝Letter of Administration﹞。無論逝世者有否訂立遺囑,遺產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的代表律師都須以誓章﹝Affidavit﹞向高等法院遺產承辦處﹝Probate Registry﹞申報詳細的遺產資料、最近親的資料等等。
若果法庭信納由遺囑執行人代表律師所提交的所有資料,則會發出遺產管理書。
遺產分配
在獲得遺產管理書後,遺囑執行人可以從銀行獲取逝世者的金錢、以其名義於土地登記處﹝Land Registry﹞就逝世者名下的物業註冊,並開始確認屬於遺產一部份的資產。遺產管理人將會根據香港法例第73章《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第 4 條作出分配。
其中一半為該尚存丈夫或妻子擁有,其餘一半則為該無遺囑者的後嗣平均擁有。
http://www.legislation.gov.hk/blis_ind.nsf/FB2D3FD8A4E2A3264825647C0030A9E1/163B696FD3ED66014825711100266596?OpenDocument
參考資料:
http://www.hk-laws.net/Will/; http://www.ird.gov.hk/chi/tax/edu.htm#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