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根據香港政府屋宇署在1997年制定的「暢通無阻的通道」設計指引,訂明設計予傷殘人士使用的廁所稱之為「暢通易達廁所」。而根據設計手冊的指引,「暢通易達廁所」內的坐廁高度限制如下:
• 廁格內水廁的高度,量至廁位頂部計,須不少於450毫米,亦不多於475毫米。水廁須有例如座蓋的背靠。廁位坐板不得由彈簧開動。
即是設計予傷殘人士使用的坐廁,高度不應該高過半米,見圖:
圖片參考:
http://docs.google.com/FilePage?id=dcgn6w33_41cpkkrvfb
所以如果傷殘人士所用的廁所比一般人用的高,或者高過半米,都是不合格的,理應更換,因為坐廁過高,坐輪椅的人轉移去坐廁是很不方便的!這樣可以構成歧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