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巷道直行轎車撞到幹道馬路的機車...肇事責任???
我是由巷道直行出來的轎車
有停下來等幹道的馬路沒車後再繼續直行開..
但幹道馬路的一輛機車不停下來讓我先走
(離我剛起步要繼續開時..仍有一段距離)
想由我轎車前方迅速直行而過
那時我剛起步...但立刻踩煞車
所以在幹道馬路的快車道上擦撞到對方騎士
ANS:結論就是發生車禍,不論你如何認定事發經過,目前台灣是採路權制,當時路權歸誰呢!!若是機車但你未禮讓進而產生車禍肇責就是你,相形若當時是對方車速過快你車己過一半且未看到他,那你就不就得有肇責,若有看到但你仍開((應注意未注意))若沒看開就代表對方車速過快.....想必你己做完筆錄所以我在此說這些也是多一個分享。
當然他就滑了出去..有受傷...(路口沒有任何交通號誌)
當時有報警處理
強制險公司的人說一定要和解
ANS:若有肇責就有可能有刑事過失傷害問題,若無肇責就完全不用擔心此問題。
現在準備要和解
ANS:
【和解注意事項】
1.若對方可以善意和解,依照上列可提出的賠償,提出理賠。
2.和解方式可分為:
(1)透過「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達成的和解
(2)在「民事訴訟庭上」達成的和解
(3)在「法庭外」私下達成的和解(亦可請保險公司代為出面)。
(1)與(2)之和解與訴訟確定判決有同樣的效力,也就是,加害人未履行和解契約,受害人可逕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不須再打民事官司;反之「法庭外」的和解加害人不付款,受害人須再提起民事訴訟,取得確定判決後,才能聲請強制執行,如果希望「法庭外」的和解,也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和解書應辦理「公證」才有此效力。
想請問各位大大
責任歸屬問題???
ANS:事後一個月後可至交通隊聲請車禍初步研判表,可從初步看出各自的肇責為何?但法院不採用此文件,法院是要鑑定....。
轎車撞機車一定全錯嗎??
ANS:沒有所謂大車撞 小車就是大車錯,或是誰受傷就是沒受傷的錯,一切都要回到路權制。
【強制責任險可先理賠的項目】 可跳過加害人,不必先與加害人和解即可直接申請理賠。
1.對方有強制責任險,你可直接向保險公司請求給付。
2.強制責任險可以馬上理賠給你的部份:
★傷害醫療給付:每人每一事故傷害醫療給付總額以新台幣二十萬元為限,費用項目涵蓋:
(1) 急救費用:救助搜索費、救護車費。
(2) 診療費用:掛號費、全民健保給付及部份負擔、病房費差額(每日以1200元為限)、膳食費(每日以130元為限)、義肢裝置費差額。
(3) 接送費用:轉診、出院、往返門診合理之交通費用。
(4) 看護費用:特別護理費、看護費(每日以1000元為限,每次事故最高以30日為限。以傷情嚴重並經主治醫師證明確有必要者為限。)
另對方可能會針對以下向你求償,你可以自己了解一下,若對方不懂你也不用自己說....當然若你為人正直也可以,這是法院會同意的賠償項目 等供你了解。
(一)傷害事故部份
1.喪失或減少勞動能之損害(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項)因此停業損失可依此法提出賠償。
2.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如看護費、義肢、義齒、營養補品費(需醫生處方,私買無效)、被害人坐車前往醫院之交通費。
3.醫療費用:因交通事故致身體受傷而赴醫院醫療,期間所支出必要之住院費、手術費、藥品費、檢驗費、復健費等,受害人得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向肇事之加害人請求賠償。但須扣除伙食費、診斷書費、國術館、私人診所無處方箋之費用。
4.停業之損失:依民法一百八十四及第二百一十六條,但須有所得證明(薪資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稅額證明、公司證明或營業報稅資料)
5.精神慰問金:依法院判例,參考一下,骨折約2萬至20萬間,頭部挫傷約4萬至20萬,其他重傷約30萬至50萬.
(二)車輛及物毀損部份:
1.車輛:可恢原狀為原則;若無法恢復時,可以請求賠償;自行送修,可以請求賠償已支付之修理費,但有新品汰舊之折舊問題。
2.物毀損:汽車以外之物損,可以請求賠償損修理費的
以上所列,都可以請求
2007-07-24 22:30:03 補充:
補充說明;沒看到有人撞上和有看到來不及殺車,二者差在一個有責一個無責,後者是應注意未注意,沒看到有時意味 對方車速真的太快你無法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