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在街上走路時,不慎碰到女途人一名(記住係冇撞到女事主重要部位),由於我朋友無即時say sorry,該事主在憤怒底下報警作報復。
我朋友被即時拘留48小時,最近獲准保釋。九月提堂,被控猥褻侵犯。其實撞到一下o者,咁都會構成猥褻侵犯?我見過好多猥褻侵犯既案例,犯案都係多次非禮女事主。
碰到一下就比人告非禮,咁出街行走,男咪好危險?之前得罪左邊個既話,容乜易比人誣告。
我想問我朋友想自辯既話,可以做d咩?
如果事主作左一個好完美既故仔,作到咩疑點都冇,我朋友係咪做咩都冇用,即使係被誣告?
成日話疑點、疑點,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我真係唔明點搵疑點出黎。
舉個例,A男士對B男士有仇,A請C女士報警指B在街上非禮她,A作第二證人。B男士被控猥褻侵犯。法律係咪就係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