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yer (律師) 是泛指法律專業人員, 包括 Solicitor (事務律師) 及 Barrister (大律師). 所以 Solicitor 是其中一種 Lawyer, 不能拿它們來比較.
至於事務律師及大律師兩者 :
1. 學歷: 沒有分別, 都是讀畢認可的法律課程 (如法律學士 - LLB, 法律專業共同試 - CPE, Juris Doctor - JD 等等), 再讀畢PCLL, 便可自由選擇做事務律師或大律師.
2. 實習要求: 事務律師的實習期為兩年, 大律師為一年.
3. 工作:
大律師專職負責訟辯工作, 在香港的任何法庭之上均享有不受限制的出庭發言權 (right of audience). 而事務律師主要處理文件及法律程序的工作, 但事務律師在裁判法院, 區域法院, 以及在原訟法庭和上訴法庭的內庭聆訊中都享有出庭發言權, 所以亦會在相關法院擔任訟辯工作.
至於案件種類 (民事或刑事), 大小等並無關係.
另外, 大律師只能個人名義執業, 不能像事務律師那樣合夥成立律師行. 大律師亦不能直接接生意, 任何人要聘用大律師都必須由事務律師轉介. 而程序上, client是不能直接向大律師發出指示, 必須透過事務律師.
4. 其他:
任何人同一時間只能持事務律師和大律師其中一種資格, 但已執業滿3年的事務律師可以申請轉任大律師, 已執業滿5年的大律師亦可以申請轉任事務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