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消控訴一問?(30分)

2007-07-19 9:35 am
撤消控訴一問?

請問通常有什麼情況, 律政師才會撤消控訴??

回答 (2)

2007-07-19 9:51 am
✔ 最佳答案
是否進行檢控,是一項重要的決定。這對涉嫌犯罪的人、對受害者,以至對社會而言,都同樣重要,因此絕不可掉以輕心。在決定作出檢控前,必須細心評估有關的證據及相關因素,包括有利受疑人的證據和因素。錯誤的檢控決定會削弱公眾對刑事檢控程序的信心。

撤消控訴的可能性有很多的, 就試舉其中一例(證據是否充分)加以說明:

1.證據是否充分

1.1考慮該否提出或繼續進行刑事法律程序時,第一個要斷定的問題是證據是否充分。除非檢控人員認為已有可接納的、實質的及可靠的證據,足以證明一名可識別身分的人曾經干犯一項法律上已知的刑事罪行,否則不該提出或繼續檢控。律政司司長並不支持單憑表面證據即足以作出檢控決定的見解。正確的標準應該是衡量是否有合理機會達至定罪。這決定須評估案件在審訊時被告被定罪的機會有多大。檢控人員作出檢控決定時,首先要自己信納及按常理估計,法庭不會命令將被告人無罪釋放,或不會接納辯方的無須答辯的陳詞。

1.2正確評估證據,須予考慮的因素包括證人是否都可傳召得到作供、他們的作證能力及資格,和他們證供的可信程度、法庭對他們的印象,以及指證被告的證據的可接納性等。檢控人員應該考慮被告人明顯可以採取或已經表明的抗辯理由,或其他可能影響定罪機會的因素。檢控的決定事關重大,涉及巿民的人身自由,檢控人員在遇上不明確的情況時須小心行事,寧縱無枉。

1.3檢控人員評估證據是否充分,須顧及下述事項:

(a) 保安局局長所頒行的《查問疑犯及錄取口供的規則及指示》,就警方的查問程序作出規定。這些規定旨在確保向警務人員作出的供認或其他陳述所構成的證據,乃可靠的證據。如果檢控人員獲得的資料顯示,某項供認並非自願作出,或是在有損該項供認的可接納或可信程度的情況下得到,並且如果沒有該證據便不能進行檢控,則這會是一項重要的考慮因素;
(b) 證人看來是否誇大其詞,或其記憶是否出錯,或證人對被告人是否懷有敵意或善意,或證人是否會由於其他原因而不能信賴?
(c) 證人是否有不透露全部事實的動機?
(d) 證人可能給予他人什麼印象?(負責檢控的人員不得會晤非專家證人。因此,對於證人在法庭可能給予他人的印象,便須倚靠警方的評估。在棘手的案件中,檢控人員可能不時需要協助警方向某名證人錄取供詞,出現這情況時,檢控人員本人絕不能在法庭上向該名己方證人訊問或覆問。)
(e) 所有必要的證人 (包括可能身在外地者) 是否都可以被傳召得到,並有能力及有資格作證?
(f) 若所涉及的證人是兒童,他們能否作出可信的不經宣誓證供?
(g) 若身分鑑定問題可能成為一個爭論點,則聲稱可認出被告人的證人,其證供有多大說服力和可靠性?律師亦應該特別留意關於身分鑑定證據的法律;
(h) 有否實質事宜可供被告徹底地使用,令證人的可信程度受到質疑?
(i) 如果有多名受疑人,針對每名被告人的證據必須分別地考慮。倘下令分開進行聆訊,則證據是否足以令每名被告定罪?
(j) 案件是否有證據顯示整件事情是造出來的?

1.4憑本身法律知識行事的檢控人員,須依據他相信控方所具的證據,評估這些以至其他因素,來判斷是否有合理機會達至定罪。每宗案件均要視乎本身的獨特事實和相關情況來加以考慮。檢控人員須憑本身的判斷、經驗和常理來決定該採取的正確方向。
2007-07-19 9:47 am
1.證據不足 (通常由律政司決定是否檢訴都是刑事,舉証責任在控方,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所以在開始時已發現證據不足,就會撤消控訴);
2.公眾利益(可能要花上大量的人力物力進行搜集證據,進行控訴,都未必贏,因法官的睇法非常人可預料,但會就算真係贏咗,可能對公眾未必有益,如胡仙案)
3有人話係政治因素,但法律要講有真憑實據,暫時仲未確實有證據。
參考: me

收錄日期: 2021-04-21 22:31:42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70719000051KK00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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