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送去的急診醫師診斷打石膏即可,但是十多天後,對方的媽媽打電話說要轉去私立醫院開刀裝鋼釘。另外在事情處理方面,當天即有交通隊過來拍照,但是當時人車已移走,我事後有過去交通隊做筆錄,並且期間我跟我媽媽有去對方家中帶水果慰問,並且打電話關心(期間對方的態度一開始很好,但是後來越來越差)。
今天我們去調解委員會和解,除了我方投保的第三責任險可以理賠醫療部份之外(對方說他們的收據共2萬9千多元),我們家雖然有誠意和解,但是預算有限,不過對方的媽媽說他們小孩破相再加上荒廢學業,以及計程車錢、營養費,所以要求50萬元。
想請問各位有法律知識或是有經驗的人士,如果我被對方告「過失傷害」,和解不成,案子會移交法院,我可能會被判多少元賠償金呢?
更新1:
非常感謝各位人士提供相關知識以及關懷,我再進一步提供訊息,希能幫助大家了解細節。 這件事是在今年4月中旬發生的,我沒有受傷,當時雙方都是在路中央,但是路人叫我把車移走,所以很可惜的,我沒有保持現場(我真是太笨的做法),之後我有詢問身邊的旁觀者是否方便打電話,因此是由第三者報警。
更新2:
昨天晚上我再去詢問當時處理的交通隊警員,警員並沒有給予確切回答,但是我在他手邊的「初步研判書」中看到,我的過失責任為「涉嫌未注意車前狀況」,所以我到時在刑事上應該仍需負過失傷害。 今天我問過學校教官後,我所得到比較不利於我的說法是:車禍地點接近路口(約4、5公尺),可能對行人有利,而機車騎士在接近路口時應減速慢行(我的車速到時可能是判決的關鍵)。不過我今天下午已去申請車禍鑑定,期能了解責任歸屬。
更新3:
目前我所投保的強制險尚未申請理賠,在醫療部份是可以憑收據由強制險給付(最多20萬),只是對方要求和解金總共50萬(當事人是12歲小孩,爸爸有工作,經濟約中等,平常在照顧的媽媽是家庭主婦,媽媽的索賠重點含「精神賠償」),所以試問:若進入司法程序,我應付的刑事罰金以及民事賠償,各自的範圍大概是多少?(我因經濟有限,到時未能請律師,感覺法院比較容易傾向對方受傷的那方) 再次感謝提供回答的各位人士,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