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去澳門可以帶幾支紅酒呀

2007-07-18 11:02 am
帶多左要收幾多稅呀.
交比運輸公司既話要收稅嗎?

回答 (1)

2007-07-19 7:37 pm
✔ 最佳答案
根據澳門海關規定,個人自用(可以免稅帶入境)葡萄酒1公升.

葡萄酒由運輸公司代運,要提前向經濟局申請准照,入口要打稅,稅率15%(當然如果運輸公司走私,又係另一回事,不過走私係違法行為).






圖片參考:http://www.customs.gov.mo/images/customs2.gif


 


供個人自用或消費之貨物表

 


入境旅客可攜帶不超過“供個人自用或消費之貨物表”( 第368/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 )所列數量的物品,以供其本人自用,而無須申報。

每人每日可攜帶下列數量物品 (詳細內容及規定請參閱第368/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 ):
n 乳製品 、禽蛋 (不包括鮮禽蛋)、天然蜜;活植物、菌類;鱗莖;食用塊莖類蔬菜;食用果實;種植用種子;甘蔗;冰淇淋及食用冰;供零售用之貓狗食品;動植物肥料;殺蟲劑、除草劑、消毒劑及類似產品;等等。
(除殺蟲劑、除草劑、消毒劑及類似產品為0.5千克外,其他各1千克,但總數之重量不得超過5千克)

n 200枝香煙
n 50枝雪茄(每枝重量少於3克)
n 100枝小雪茄
n 250克煙葉;
(總數之重量不得超過250克)

n 一公升葡萄酒及酒精強度以容積計算不超過容積百分三十之飲料
n 一公升酒精強度以容積計算超過容積百分三十之飲料


應課消費稅品
本澳現時有四類應課消費稅品,分別為酒類、煙草類、車輛及燃油。進口此類貨物須向經濟局預先申請准照。






圖片參考:http://www.customs.gov.mo/images/customs1.gif


 


進口報關 / 清關程序

 


根據澳門<對外貿易法>規定,凡進口第368/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中表B所載之貨物,須向有關之權限實體申請進口准照,並於提貨當日,連同所需文件交予海關站辦理清關手續。
凡進口表B以外的貨物,只須於提貨當日提交已填妥之進口申報單,連同所需文件交予海關站辦理清關手續。
屬於受衛生檢疫及植物檢疫約束之貨物,須接受民政總署作出之檢疫。
當事人可親臨,或可透過一名代理人連同所需文件辦理有關手續。


服務編號 DSE1003
服務名稱 進口准照
執行單位 經濟局 - 對外貿易處
申請地點 澳門南灣羅保博士街1 - 3 號2 樓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四,上午9 時至1 時,下午2 時30 分至5 時45 分
週五,上午9 時至1 時,下午2 時30 分至5 時30 分
查詢方法 電話 :597 2619 / 597 2618
圖文傳真:2871 5633
電郵 :[email protected]
網址 :http://www.economia.gov.mo
手續編號 DSE1003B
辦理類型 須獲預先許可之貨物
相關服務 - 進口屬《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CITES)規範
的物種
- 再進口准照
申請方式 申請人無須親身辦理有關手續,但須遞交下列文件正本以作
驗證:
必須遞交文件
1. 填妥之進口准照(印務局有售);
2. 按進口產品的種類需附加之文件。
申請費用 免費。
辦理時間 3 個工作日內。
附註:上述期限均指齊備文件至負責單位後起計算及不包括遞交文件當
天;例外情況除外。
法例網址 1. 《對外貿易法》- 第7/2003 號法律
2. 《對外貿易活動規章》- 第28/2003 號行政法規 [BORAEM
37( I ),15/09/2003]
3. 訂定不受第7/2003 號法律所定的准照制度約束的進口貨
物,並核准該法律第九條第四款所指的出口表及進口表 -
第368/2006 號行政長官批示 [BORAEM 51( I ),
18/12/2006]
4. 根據第28/2003 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公佈對外
貿易活動准照及申報單之印件格式,以及有關之填寫說明
5. 對外貿易法的新表格及新價格

(《消費稅規章》第二條所指之表)
第I組
啤酒、葡萄酒及等同者





描述
澳門對外貿易貨物分類表
─協調制度編號
(NCEM/SH,第二修正本)
進口價值之從價稅
到岸價格∕澳門
特定稅
(澳門幣∕公升)
備註

- 啤酒
2203
-
1,00
麥芽釀造之啤酒及
其他啤酒

- 葡萄酒
2204
15%
-
僅透過葡萄汁發酵而
釀成之葡萄酒;包括
汽泡酒及加強酒精之
葡萄酒(只要不超過容
積之30%)

- 酒精強度以容積
計算低於30%
(20*)之飲料,
除米酒外
2205;2206
10%
10,00
威米酒(苦艾酒)及透
過其他非葡萄之物質
發酵而釀成之其他飲
料(只要不超過容積之
30%)


米酒
2206
10%
 
不計酒精強度
第II組
含酒精飲料





描述
澳門對外貿易貨物分類表
─協調制度編號
(NCEM/SH,第二修正本)
進口價值之從價稅
到岸價格∕澳門
特定稅
(澳門幣∕公升)
備註

酒精強度以容積
計算高於或相等
於30%(20*)之
飲料,除米酒外
2205;2206;2208
10%
20,00
酒精強度高於容積
30%之所有酒精飲
料,而不論經發酵物
質或其來源來何
參考: 個人知識+www.gov.mo

收錄日期: 2021-04-19 23:00:14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70718000051KK00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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