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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已觸犯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的第146條 - 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煨褻行為, 第146(1)條訂明:
「任何人與或向一名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嚴重猥褻作為(act of gross indecency),或煽惑一名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與他或她、向他或她、與另一人或向另一人作出此種作為,即屬犯罪」
而即使男方同意, 根據第146(2)條:
「就根據本條提出的控罪而言,即使被控人證明該兒童同意作出該項嚴重猥褻作為,亦不得以此作為免責辯護。」
條文保護的是16歲以下的兒童, 男女均適用.
至於幾多歲先「可以發生性行為」, 是醫學問題, 任何人只要生理成熟便「可以」發生性行為, 不過不表示不犯法. 留意:
1. 若女方不足16歲, 男方犯法. (《刑事罪行條例》第124條 - 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性交)
2. 若你說的性行包括肛交, 那若女方不足21歲, 男方犯法. (《刑事罪行條例》第118D條 - 與21歲以下女童作出肛交)
3. 若男方在女方不同意的情況下與她性交/肛交/發生性行為, 那無論女方幾多歲, 男方都犯法. (《刑事罪行條例》第118條 - 強姦, 第118A條 - 未經同意下作出的肛交, 第122條 - 猥褻侵犯)
4. 若女方是「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 那無論她多少歲, 男方都犯法. (《刑事罪行條例》第125條 - 與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性交, 第118E條 - 與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作出肛交)
而保護男女性行為中的男方的條文, 就只是第146條.
2007-07-19 15:53:02 補充:
如果係個男仔提出先~個女仔願意~咁又會唔會有分別? 答案係無分別. 第146(2)條已指出這不能作為免責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