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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 消 商 業 登 記
任 何 人 如 結 束 營 業 或 結 束 任 何 分 行 業 務 , 均 須 於 結 業 日 期 起 計 1 個 月 內 ,以 書 面 通 知 商 業 登 記 署 , 並 於 來 信 中 清 楚 書 明 你 的 商 業 登 記 號 碼/分 行 登 記 號 碼 、 名 稱 、地 址 和 結 業 日 期 。 你 亦 需 於 信 中 告 知 本 局 你 結 束 營 業 後 的 通 訊 地 址 和 聯 絡 電 話 號 碼 。 另 外 , 你 亦 可 選 擇 填 寫 IRC 表 格 第 3113 號 。 你 須 為 該 業 務 繳 付 商 業 登 記 費 直 至 及 包 括 該 業 務 結 業 的 年 度 為 止 。
任 何 根 據 《 公 司 條 例 》 ( 第 32 章 ) 在 香 港 成 立 為 法 團 的 公 司 , 不 論 是 否 在 經 營 中 , 須 當 作 為 經 營 業 務 的 人 , 並 須 每 年 申 領 商 業 登 記 證 , 直 至 該 公 司 解 散 或 根 據 《 公 司 條 例 》 第 291AA(9) 條 撤 銷 註 冊 。
正 在 清 盤 的 有 限 公 司 , 請 一 併 遞 交 有 關 清 盤 決 議 案 影 印 本 作 為 證 明 ; 正 向 公 司 註 冊 處 處 長 申 請 不 營 運 私 人 公 司 的 註 冊 撤 銷 的 公 司 , 則 一 併 遞 交 一 封 由 公 司 註 冊 處 處 長 發 出 批 准 撤 銷 註 冊 申 請 的 信 件 副 本 。 在 提 交 所 需 文 件 後 , 稅 務 局 局 長 會 考 慮 就 法 人 團 體 開 始 進 行 清 盤 或 向 公 司 註 冊 處 處 長 申 請 不 營 運 私 人 公 司 註 冊 撤 銷 後 的 年 度 暫 停 發 出 商 業 登 記 費 和 徵 費 的 繳 費 通 知 書 。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 仍 必 須 繳 付 規 定 的 登 記 費 和 徵 費 直 至 ( 及 包 括 ) 該 法 人 團 體 開 始 進 行 清 盤 或 申 請 不 營 運 私 人 公 司 註 冊 撤 銷 的 年 度 為 止 。
你 可 以 親 身 或 以 郵 寄 方 式 遞 交 結 束 業 務 通 知 書 。 本 局 為 了 確 保 通 知 書 的 真 確 性 , 請 恕 不 能 接 受 以 傳 真 方 式 遞 交 的 通 知 書 。
你 可 以 電 子 方 式 填 寫 IRC 表 格 第 3113 號 , 然 後 經 互 聯 網 遞 交 商 業 登 記 署 。 請 參 閱 本 局 網 頁 電 子 服 務 : 電 子 表 格 及 提 交 電 子 資 料 。
不 依 時 遞 交 通 知 書 的 後 果
違 例 人 士 可 處 罰 款 $5,000 及 監 禁 1 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