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本人以<永久離開香港>既理由, 申請提前拿<強積金>供款!!
想問下有無朋友試過: (急~~急~~急~~急~~急~~急~~急~~急~~)
1. 如果拿了供款後, 在短期內(即1星期內至半個月內) 再回流番香港,
這是否屬違法?
2. 如屬違法, 那有否一個期限, 才可番香港?
3. 番香港後再繼續工作, 是否暫時不可供強積金? 有否在甚麼期限內不可?
4. 最後, 如果申請後(支票已收到,但未入銀行), 可否取消申請?
5. 如可以, 整個程序是怎樣?? 會否收才手續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