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請香港特區護照

2007-07-16 10:58 pm
本人已在網內取得申請有表格, 佐還有些不明之處, 希望回答
1) 請問要些什麼文件, 或連同照片一併寄去
2) 約時間是在那個時候約, 先交等回覆或是交文件後收到回覆才約時間,
3) 是否收到証件時才文錢

回答 (4)

2007-07-16 11:05 pm
✔ 最佳答案
須 隨 申 請 書 遞 交 的 文 件




甲 . 申 請 書 :
護 照 申 請 書 ( I D 8 4 1 ) ;



乙 . 照 片 :
白 色 背 景 的 彩 色 近 照 一 張 ( 請 參 閱 相 片 規 格 );



丙 . 費 用 :
護 照 費 用 須 於 遞 交 申 請 時 繳 付 。 收 取 費 用 並 不 保 證 你 的 申 請 一 定 獲 得 批 准 。 最 新 收 費 請 參 閱 收 費 通 告 ( I D 8 5 1 ) 。 如 親 身 遞 交 , 可 使 用 易 辦 事 、 現 金 或 支 票 支 付 。 如 以 郵 遞 或 投 遞 申 請 ,請 用 支 票 支 付 。 請 用 劃 線 支 票 註 明 支 付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 。 期 票 恕 不 接 納 。



丁 . 證 明 文 件 :
如 以 郵 遞 或 投 遞 方 式 遞 交 申 請 , 則 只 須 夾 附 有 關 證 明 文 件 副 本 , 但 領 取 護 照 時 必 須 出 示 該 等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以 供 核 實




一. 你 的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




二. 如 你 首 次 申 請 護 照 而 曾 持 有 * 簽 證 身 份 書 或 身 份 證 明 書 , 須 出 示 該 證 ;




三. 如 你 申 請 換 領 護 照 , 須 出 示 * 舊 護 照 ;




額 外 規 定 ( 適 用 於 十 六 歲 或 十 七 歲 的 申 請 人 )




四. 同 意 這 項 申 請 的 父 、 母 或 合 法 監 護 人 的 香 港 身 份 證 或 有 效 旅 行 證 件 ; 及




五. 你 的 出 生 證 明 書 , 以 證 明 同 意 這 項 申 請 的 父 、 母 與 你 的 關 係 ; 或 法 庭 頒 令 ( 如 適 用 ) , 以 證 明 同 意 這 項 申 請 的 合 法 監 護 人 對 你 擁 有 管 養 權 ; 或




六. 如 屬 已 婚 人 士 , 只 須 遞 交 你 的 結 婚 證 書 , 而 無 須 父 、 母 或 合 法 監 護 人 的 同 意 及 遞 交 第 四 及 五 項 所 列 的 文 件 。

* 如 以 郵 遞 或 投 遞 方 式 遞 交 申 請 , 無 須 遞 交 你 的 舊 香 港 旅 行 證 件 副 本, 在 領 取 新 謢 照 時 必 須 出 示 該 等 證 件 正 本 以 供 核 實 及 註 銷。
注 意 事 項 :



一.
上 述 證 明 文 件 副 本 應 為 A4 紙 張 大 小 , 即 210 毫 米 x 297 毫 米 。 已 提 交 本 處 的 副 本 概 不 發 還 。



二.
如 有 需 要 , 本 處 可 能 要 求 你 提 交 其 他 有 關 文 件 或 資 料 。



三.

如 遞 交 的 證 明 文 件 不 足 , 或 相 片 不 符 合 規 格 , 本 處 將 終 止 處 理 該 申 請 , 並 退 回 有 關 申 請 予 申 請 人 。

如果你郵寄,要連副本同支票一齊寄ge!
如果你親身去交先需要約時間!
2007-07-17 5:36 am
1) 將填妥的表格,身份証影印副本,相片一張及支票一張(申請32頁要$370,
48頁要$460)寄往入境處
2) 不須再約時間,寄出申請表後,你的申請將會有職員處理十日內就會有回覆,
如申請成功,他們会寄信叫你去親自領取
3) 如上述,錢已在寄申請表時交了
2007-07-16 11:15 pm
當然交左文件先啦﹗

身份証副本
夠唔夠18歲??唔夠就要份父母身份証副本及你出世紙副本
相片最緊要係白色底,(最新規定)
你係咪郵寄???要連同劃線支票一齊寄。


怎 樣 遞 交 申 請 書

郵 遞 申 請 ( 郵 遞 申 請 , 方 便 省 時 )

如 你 遞 交 申 請 書 時 身 在 香 港 , 請 將 申 請 書 寄 交 ﹕

香 港 灣 仔
告 士 打 道 七 號
入 境 事 務 大 樓 四 樓
入 境 事 務 處
旅 行 證 件 及 國 籍 ( 申 請 ) 組


你 亦 可 將 申 請 書 放 入 任 何 一 間 入 境 事 務 辦 事 處 所 設 的 投 遞 箱 內 。 如 欲 以 郵 遞 或 投 遞 方 式 申 請 , 可 使 用 隨 附 的 回 郵 信 封 ( I D 8 3 6 ) , 請 勿 夾 附 現 金 及 有 關 證 明 文 件 / 舊 旅 行 證 件 的 正 本 於 申 請 書 內 並 請 參 閱 重 要 事 項 。

親 自 遞 交 申 請 書

如 你 原 有 的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護 照 已 遺 失 、 損 毀 、 損 壞 或 無 法 使 用 , 你 須 親 身 前 往 任 何 一 間 入 境 事 務 辦 事 處 遞 交 申 請 書 。

你 可 透 過 音 頻 式 電 話 或 互 聯 網 預 約 在 個 別 辦 事 處 辦 理 申 請 手 續 。 電 話 : 2598 0888 網 址 : www.esd.gov.hk

須 隨 申 請 書 遞 交 的 文 件

甲 . 申 請 書 : 護 照 申 請 書 ( I D 8 4 1 ) ;


乙 . 照 片 : 白 色 背 景 的 彩 色 近 照 一 張 ( 請 參 閱 相 片 規 格 );


丙 . 費 用 : 護 照 費 用 須 於 遞 交 申 請 時 繳 付 。 收 取 費 用 並 不 保 證 你 的 申 請 一 定 獲 得 批 准 。 最 新 收 費 請 參 閱 收 費 通 告 ( I D 8 5 1 ) 。 如 親 身 遞 交 , 可 使 用 易 辦 事 、 現 金 或 支 票 支 付 。 如 以 郵 遞 或 投 遞 申 請 ,請 用 支 票 支 付 。 請 用 劃 線 支 票 註 明 支 付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 。 期 票 恕 不 接 納 。


丁 . 證 明 文 件 : 如 以 郵 遞 或 投 遞 方 式 遞 交 申 請 , 則 只 須 夾 附 有 關 證 明 文 件 副 本 , 但 領 取 護 照 時 必 須 出 示 該 等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以 供 核 實


一. 你 的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


二. 如 你 首 次 申 請 護 照 而 曾 持 有 * 簽 證 身 份 書 或 身 份 證 明 書 , 須 出 示 該 證 ;


三. 如 你 申 請 換 領 護 照 , 須 出 示 * 舊 護 照 ;


額 外 規 定 ( 適 用 於 十 六 歲 或 十 七 歲 的 申 請 人 )


四. 同 意 這 項 申 請 的 父 、 母 或 合 法 監 護 人 的 香 港 身 份 證 或 有 效 旅 行 證 件 ; 及


五. 你 的 出 生 證 明 書 , 以 證 明 同 意 這 項 申 請 的 父 、 母 與 你 的 關 係 ; 或 法 庭 頒 令 ( 如 適 用 ) , 以 證 明 同 意 這 項 申 請 的 合 法 監 護 人 對 你 擁 有 管 養 權 ; 或


六. 如 屬 已 婚 人 士 , 只 須 遞 交 你 的 結 婚 證 書 , 而 無 須 父 、 母 或 合 法 監 護 人 的 同 意 及 遞 交 第 四 及 五 項 所 列 的 文 件 。



* 如 以 郵 遞 或 投 遞 方 式 遞 交 申 請 , 無 須 遞 交 你 的 舊 香 港 旅 行 證 件 副 本, 在 領 取 新 謢 照 時 必 須 出 示 該 等 證 件 正 本 以 供 核 實 及 註 銷。

注 意 事 項 :

一. 上 述 證 明 文 件 副 本 應 為 A4 紙 張 大 小 , 即 210 毫 米 x 297 毫 米 。 已 提 交 本 處 的 副 本 概 不 發 還 。


二. 如 有 需 要 , 本 處 可 能 要 求 你 提 交 其 他 有 關 文 件 或 資 料 。


三. 如 遞 交 的 證 明 文 件 不 足 , 或 相 片 不 符 合 規 格 , 本 處 將 終 止 處 理 該 申 請 , 並 退 回 有 關 申 請 予 申 請 人 。
2007-07-16 11:05 pm
怎 樣 遞 交 申 請 書

郵 遞 申 請 ( 郵 遞 申 請 , 方 便 省 時 )

如 你 遞 交 申 請 書 時 身 在 香 港 , 請 將 申 請 書 寄 交 ﹕

香 港 灣 仔
告 士 打 道 七 號
入 境 事 務 大 樓 四 樓
入 境 事 務 處
旅 行 證 件 及 國 籍 ( 申 請 ) 組


你 亦 可 將 申 請 書 放 入 任 何 一 間 入 境 事 務 辦 事 處 所 設 的 投 遞 箱 內 。 如 欲 以 郵 遞 或 投 遞 方 式 申 請 , 可 使 用 隨 附 的 回 郵 信 封 ( I D 8 3 6 ) , 請 勿 夾 附 現 金 及 有 關 證 明 文 件 / 舊 旅 行 證 件 的 正 本 於 申 請 書 內 並 請 參 閱 重 要 事 項 。

親 自 遞 交 申 請 書

如 你 原 有 的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護 照 已 遺 失 、 損 毀 、 損 壞 或 無 法 使 用 , 你 須 親 身 前 往 任 何 一 間 入 境 事 務 辦 事 處 遞 交 申 請 書 。

你 可 透 過 音 頻 式 電 話 或 互 聯 網 預 約 在 個 別 辦 事 處 辦 理 申 請 手 續 。 電 話 : 2598 0888 網 址 : www.esd.gov.hk

須 隨 申 請 書 遞 交 的 文 件

甲 . 申 請 書 : 護 照 申 請 書 ( I D 8 4 1 ) ;


乙 . 照 片 : 白 色 背 景 的 彩 色 近 照 一 張 ( 請 參 閱 相 片 規 格 );


丙 . 費 用 : 護 照 費 用 須 於 遞 交 申 請 時 繳 付 。 收 取 費 用 並 不 保 證 你 的 申 請 一 定 獲 得 批 准 。 最 新 收 費 請 參 閱 收 費 通 告 ( I D 8 5 1 ) 。 如 親 身 遞 交 , 可 使 用 易 辦 事 、 現 金 或 支 票 支 付 。 如 以 郵 遞 或 投 遞 申 請 ,請 用 支 票 支 付 。 請 用 劃 線 支 票 註 明 支 付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 。 期 票 恕 不 接 納 。


丁 . 證 明 文 件 : 如 以 郵 遞 或 投 遞 方 式 遞 交 申 請 , 則 只 須 夾 附 有 關 證 明 文 件 副 本 , 但 領 取 護 照 時 必 須 出 示 該 等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以 供 核 實


一. 你 的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


二. 如 你 首 次 申 請 護 照 而 曾 持 有 * 簽 證 身 份 書 或 身 份 證 明 書 , 須 出 示 該 證 ;


三. 如 你 申 請 換 領 護 照 , 須 出 示 * 舊 護 照 ;


額 外 規 定 ( 適 用 於 十 六 歲 或 十 七 歲 的 申 請 人 )


四. 同 意 這 項 申 請 的 父 、 母 或 合 法 監 護 人 的 香 港 身 份 證 或 有 效 旅 行 證 件 ; 及


五. 你 的 出 生 證 明 書 , 以 證 明 同 意 這 項 申 請 的 父 、 母 與 你 的 關 係 ; 或 法 庭 頒 令 ( 如 適 用 ) , 以 證 明 同 意 這 項 申 請 的 合 法 監 護 人 對 你 擁 有 管 養 權 ; 或


六. 如 屬 已 婚 人 士 , 只 須 遞 交 你 的 結 婚 證 書 , 而 無 須 父 、 母 或 合 法 監 護 人 的 同 意 及 遞 交 第 四 及 五 項 所 列 的 文 件 。



* 如 以 郵 遞 或 投 遞 方 式 遞 交 申 請 , 無 須 遞 交 你 的 舊 香 港 旅 行 證 件 副 本, 在 領 取 新 謢 照 時 必 須 出 示 該 等 證 件 正 本 以 供 核 實 及 註 銷。

注 意 事 項 :

一. 上 述 證 明 文 件 副 本 應 為 A4 紙 張 大 小 , 即 210 毫 米 x 297 毫 米 。 已 提 交 本 處 的 副 本 概 不 發 還 。


二. 如 有 需 要 , 本 處 可 能 要 求 你 提 交 其 他 有 關 文 件 或 資 料 。


三. 如 遞 交 的 證 明 文 件 不 足 , 或 相 片 不 符 合 規 格 , 本 處 將 終 止 處 理 該 申 請 , 並 退 回 有 關 申 請 予 申 請 人 。

收錄日期: 2021-04-12 20:3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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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70716000051KK02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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