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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餉
差餉是就房產物業徵收的稅項,是香港其中一種間接稅,所得的收入成為政府一般收入的一部分。
差餉是按照物業的應課差餉租值再乘以一個百分率徵收的,該租值是假設物業在指定的估價依據日期空置出租時,估計可取得的合理年租而計算。
以2007-2008 財政年度而言,差餉徵收率為5% ,估價依據日期則為2006年10月1 日。
評估基準
應課差餉租值是假設物業在一個指定估價依據日期空置出租時,估計可得的年租。物業的租售限制(例如:居者有其屋單位所受的限制),以及差餉繳納人的財政狀況,都不在考慮範圍內。評估應課差餉租值時,必須參考同區類似物業於估價日期或接近該日期,在公開市場所議定的租金,並按面積大小、位置、設施、完工質素及管理水平的分別加以調算。
所有類別的房產物業,包括私人及公營房屋,都是按相同基準評估應課差餉租值。在這個公平而相同的基礎上,所有物業的差餉都是根據市值租金來徵收。
地租
香港的私人土地一般由政府以「批地」形式,即以政府租契(前稱「官契」)租出。承租人(即「業主」)須向政府繳付地租(前稱「地稅」),以換取在租契文件所指明的年期(即租賃期)內擁有和佔用土地的權利。
所有新界及新九龍界限街以北的土地契約已於1997年6月27日屆滿。但根據《中英聯合聲明》附件三的規定,1997年6月30日前屆滿的不可續期土地契約可以不用補繳地價而自動續期至2047年6月30日,惟須由續期日起繳交一項新地租。此外,在1985年5月27日(即聯合聲明的生效日期)後批出的土地契約,不論位於港島、九龍還是新界,均須由1997年7月1日起繳交新地租。
地租是根據物業應課差餉租值的3%而釐定,日後也會按照應課差餉租值的變動而調整。
評估基準
評估用以釐定地租的應課差餉租值時,所採用的基準跟差餉的相同
須評估地租的物業
一般來說,下列類別的物業須評估地租:
a. 新界和新九龍(界限街以北)的物業;
b. 1985年5月27日或以後獲批土地契約的物業;
c. 獲得在1985年5月27日或以後延期的不可續期契約的物業,而業主須自契約續期日起,按應課差餉租值的3%繳付地租,實際數額會隨應課差餉租值的變動而調整。
所有的差餉與地租會收歸庫房用作政府的日常開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