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在沙灘是不可以紮營的,因為是犯法的!
香港法例第132章《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E章 泳灘規例,第6條 泳灘構築物的豎設:
除非獲得署長書面同意,或憑藉政府租契或政府租契的協議,並在符合署長給予上述同意時所指明的條件下,或在符合上述政府租契或協議內所指明的條件下,否則任何人不得在泳灘上豎設或保留任何建築物、棚檻、席墊棚檻、帳幕、小間、檔位或其他構築物: (1998年第29號第105條)
但署長可藉著張貼在任何泳灘上的告示,准許帳幕、遮蓋物及遮篷的擁有人在告示所指明的時間內以及所指明的泳灘地點上,臨時豎設該等帳幕、遮蓋物及遮篷供自己使用。
(1999年第78號第7條)
所以在沙灘內在未經批准紮營,即是違法!
第5條泳灘的保護:
任何人不得在任何泳灘上─
(a) 作出任何作為以致相當可能對其他使用該泳灘的人造成危害、妨礙、不便或煩擾;或
(b) 作出任何作為以致該泳灘或該泳灘上的任何物件相當可能受到破壞、變得污穢、出現扔棄物、受到污損或出現混亂,或以致鄰近該泳灘的水相當可能受到污染;或
(c) 於並非由署長撥作供公眾用於烹煮的地方生火。 (1999年第78號第7條)
第16條罪行及罰則
任何人─
(a) 違反第5、6、7、8、9(1)、11(1)或(3)、12、14或15條的任何條文;或 (1999年第78號第7條)
(b) 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根據第4(2)條張貼的告示所載的任何規定,即屬犯罪,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1級罰款及監禁14天。
(1992年第299號法律公告;1996年第177號法律公告)
所以去沙灘就要睇下有沒有公告,說明在那處地方可以紮營及生火煮食或者燒烤,如在指定地點以外紮營及生火煮食,均屬違法,而且是刑事罪行,罰款坐監留案底,小心1啦各位!